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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债权债务纠纷裁判规则汇编(中)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5-12-05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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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因欺诈、胁迫签订的基于地方政府指令的保证合同无效
    如果有证据证明被保证人在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采取了欺诈、胁迫等手段,保证合同无效,否则保证合同不保证系因地方政府指令而确认无效。
    九、承诺函与担保函的区分:内容上是否明确担保责任
    首先,从名称来看,《承诺函》并非担保函,对于其是否能构成担保应根据其内容来认定。
    其次,从《承诺函》的内容来看,如认定为担保函需要内容中明确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意思表示。
    如“负责解决”、“不让对方在经济上蒙受损失”的说法不具有担保的意思。
因此,如与借贷合同无关的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出具承诺函,但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不能推定其出具承诺函的行为构成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
    十、保证人的变更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免除
    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另行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十一、保证人的增加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认定区别
    保证人的增加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在案件的实质处理上并无不同,只是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保证系从合同,保证人是从债务人,是为他人债务负责;
    并存的债务承担系独立的合同,承担人是主债务人之一,是为自己的债务负责,也是单一债务人增加为二人以上的共同债务人。
    判断一个行为究竟是保证,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如承担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有较为明显的保证含义,可以认定为保证;如果没有,则应当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发,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十二、债权人转让债权生效后的法律后果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只需通知到债务人即可而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因此,转让行为一经完成,原债权人即不再是合同权利主体,亦即丧失以自己名义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合同权利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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