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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涉嫌犯罪,其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5-11-09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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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间借贷中,行为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主要集中在诈骗类犯罪、违反市场准入犯罪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其他犯罪,常见的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那么借贷涉嫌犯罪,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为了更好的解释这个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说明。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的情形整理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民间借贷合同绝对无效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4条规定,以下民间借贷合同绝对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三、借贷涉嫌犯罪,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由上文可知,法律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贷合同是无效的,那么假如不是这种情况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3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对于该条的立法依据,有专家解读到:

    (一)对于涉嫌诈骗犯罪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其他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理由如下: 

    第一,行为性质不同。

    涉合同的诈骗犯罪存在着有所牵连但截然不同的两个行为——诈骗行为与合同行为。

    诈骗行为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所实施的以签订合同为手段、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行为,是单方行为。

    合同行为则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尽管合同一方因被欺诈而做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共同实施的行为,是合同行为是双方行为。

    第二,刑法与民法的着眼点不同。

    刑法的聚焦点是诈骗行为,所评价的是该行为是否严重到触犯刑律需施以刑罚处罚的程度;民法的着眼点则在于合同行为,所评价的是该行为是否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否应赋予该行为以私法上的效力。

    如果按照缔约手段与缔约结果的划分,刑法关注缔约的结果,但最终落脚点在于缔约的手段是否构成犯罪;

    民法关注缔约的手段,但最终落脚点则在于缔约的结果是否具有效力。

    缔约一方的诈骗行为侵害国家利益,并不意味着缔约双方的合同行为也损害国家利益。合同行为是否侵害国家利益,评价的对象是合同本身(标的和内容等)。   

    因此当事人一方的诈骗行为,从民法视角观察,可被认定为欺诈,认定欺诈类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更具理论与实践意义,

    由此,对于涉嫌诈骗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问题,并不当然受犯罪与否的影响。

    存在犯罪行为,民事合同仍有可能有效;

    不存在犯罪行为,民事合同也有可能因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无效。 

    (二)违反市场准入类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与民间借贷合同相交叉时,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

    理由如下:

    第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可以清楚地看出,公法规范所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该种类型的合同。

    第二,之所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市场准入制度构成犯罪,而与此相关的民间借贷合同仍然有效,还因为该行为是由一方缔约主体单独实施,而非双方主体共同实施的。

    第三,非法经营类犯罪的构成是多个非法经营行为叠加的结果(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除外)。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该罪的构成同样也是由若干个民事借款行为的叠加从而导致发生由量变到质变。具体到每一笔借贷业务,均是在当事人自愿情形下发生的,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也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都是合法有效的。

    申言之,作为微观构成的单个民间借贷合同放在《合同法》第52条视域下审查,由于都没有违反该条文中任何一项无效情形的规定,因而都是有效的;

而将所有借贷合同聚合形成一个整体,因其达到了刑罚规范或制裁的程度,作为宏观的、整体的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构成了犯罪,二者并行不悖。

    第四,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债权人在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一般并无过错,其利益更应受到保护;相反,如果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无过错方的利益恰恰有可能会受到损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例,合同中往往约定了较高的利息,如果认定合同无效,犯罪人只归还本金和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却免除了归还事先约定的较高利息的合同义务,其反而获得了额外利益。这对于保护无过错的合同相对方而言,是极其不利的,也不符合民法的公平理念。

    (摘自《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者:杜万华、杨临萍、韩延斌、王林清、于蒙,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5年第9期,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四、借贷涉嫌犯罪,程序上怎么处理

    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确定两个方面,这一部分主要包括:

    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

    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结  语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中关于“借贷涉嫌犯罪,其借贷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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