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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费吗?赔偿标准是什么?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骁 发表时间:2017-01-05 阅读数: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李女士和张先生是相亲认识的,当时算得上大龄男女了,家里催得紧,谈了半年就结婚了。婚后,张先生恶习逐步暴露,先是喝酒,每次醉酒后总是对李女士骂骂咧咧,不高兴的时候甚至动手打李女士。而且的脾气属于很暴躁的那种,动不动就摔东西。有了孩子后,每次吵架,李女士都担心吓着孩子。
    在家人的帮助下,李女士和张先生协议离婚,孩子归李女士,大部分财产归张先生。当时,李女士就是想,再也不要过这种天天争吵甚至相互厮打的日子了,哪怕李女士的日子贫穷一点,只要快快乐乐的就行。后来,一个离过婚的朋友告诉李女士,像李女士这种情况,不能那么便宜前夫,是张先生的错误导致了离婚,应该让张先生付出更大的代价。她建议李女士向前夫索要精神损失费,为张先生曾经的家庭暴力对李女士造成的伤害。李女士想咨询下律师,像李女士这种情况,已经协议离婚的,能否追要精神损失费?如果可以的话,要多少比较合适呢?

【法律分析】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因具有婚姻法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显然,张先生作为过错方是该赔偿的。离婚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这在法律明文中有所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但是,这里牵扯到两个问题:孟女士离婚是否已经超过一年?她有没有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表示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这些,孟女士并没有在咨询中提及。如果她离婚已超过一年,或者在协议中表示要放弃精神损害请求,那么这个钱就无法再追要了。如果这两项都没有,那么依旧可以索要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做出了规定,其中包括: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孟女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有证据证明前夫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否则无效。这些证据,孟女士可以试着朝这些方面努力:医院的诊断证明、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证明等。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一般会结合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损害结果果的程度、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来确定。因此,孟女士起诉时也应结合以上这些因素适当主张,切勿不合实际地索要高额的赔偿金。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一、离婚精神损失费标准
   
    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如实施了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配偶的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要求过错方赔偿。离婚时实行精神损害赔偿,使有过错一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侵权人心理状态不同,对受害人产生的精神损害程度亦不同。一般来说,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害使受害人产生的怨恨深,精神损害严重;一般或轻微过失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则相对要轻,而且也易于抚平。正因为如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的数额时,必须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2、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

  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的时间,等等。如侵权行为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持续时间长等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就重。侵权情节不同,反映出侵权人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使之成为确定精神损失费多少的另一重要因素。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千差万别。在有些情况下,尽管侵权情节较为严重,但由此造成的后果却相当轻微,由法院责令侵权人赔礼道歉即可消除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而对于那些毁人容貌,使人丧失视觉、听觉等器官功能或致人死亡者,其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损害就难以抚平,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数额时,不能无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一般来说,以营利为目的侵害张先生人人格权者,行为人往往从侵权行为中获有利益,具有较好的赔偿能力。因此,对于这类侵权行为,根据其获利情况而增大赔偿金额,有利于从经济上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更好地慰抚受害者。在其张先生情况下,则要考察行为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良好,可以适当判令多陪;反之则酌情予以减少。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影响

  法律制度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物质环境。人总是生活在具体的物质环境之中的经济人,所处环境不同,所需经济条件也不同。身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消费观念、价格水平比一般地区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损失费的数额应当相应提高,否则,难以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与惩戒功能。

二、法条依据

《人身伤害赔偿 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 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规定: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 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 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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