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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反悔能撤销吗?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杨丽娜 发表时间:2017-01-04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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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针对财产分割很多人都是考虑把房子留给孩子,就算夫妻之间感情破裂,两人对于孩子的爱总是不变的,那么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几年后可以反悔么?赠与能否撤销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解析一下。

【案例】

     刘先生与赵女士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2012年3月婚后生育一子。结婚后双方感情尚好,但由于工作繁忙,再加上性格上的差异,两人之长时间的争吵和冷战,双方终于在2014年7月协议离婚,当时儿子年纪尚小,便约定儿子由赵女士抚养。并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某地的房产给赵女士母子居住,并约定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在刘先生付清贷款后归儿子所有。

之后几年,赵女士独自带着儿子生活,刘先生也会按月支付抚养费。可到了2016年6月,刘先生却突然向法院起诉称:约定的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儿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儿子,目前还处于刘先生与赵女士共有财产状态,因此不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儿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该房屋。

    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赵女士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协议将房屋赠与儿子,正是因为刘先生同意将房屋赠与儿子,她才在离婚协议中同意放弃对其他共同财产的主张,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支持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4年7月双方自愿协议离婚,该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该协议已经生效且具备法律效力。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内容是一个整体。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且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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