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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无房产证,签订买卖合同有效吗?

来源: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杨丽娜 发表时间:2017-02-14 阅读数:

    焕廷导读:房价持续上涨的今天,每个购房者都希望自己能买到“物美价廉”的好房子!很多购房者都在考虑购买无房产证的房子,价格相对低廉,但这种房子有保障吗?签订买卖合同是否合有效?今天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案情】
   喻某在自己村集体土地上建有一栋楼房共七套,只办理了一栋的产权证,但不能办理土地证。2013年6月2日,喻某将其中的一套以每平米3000元(当地全产权房的价格为每平米5000-6000元)的价格卖与了外地来此做生意的孙某,双方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并已实际履行。2013年底孙某听说国家正在整治小产权房建筑,担心房屋被清理拆除,遂反悔要求退房还款,喻某不同意,遂诉至法院。
房子无房产证
   【法院判决】
   本案中喻某的房屋虽然整栋办理了一个房产证,但由于不能办理土地证,而且不是每套房子均单独办理了房产证,所以其出卖的该单套房子属于小产权房的一种。关于小产权房买卖的效力问题,我国并没有统一、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只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分别处理,因此在处理结果上也不尽相同。本案中喻某和孙某订立的小产权房买卖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判断其是否有效应遵从合同法则。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五点:(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结合本案,喻某和孙某签订的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是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喻某出卖的房屋虽是小产权房,但并不是违章建筑,喻某对该房屋有处分的权利,其出卖该房屋非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且对买卖双方均有益,一方面喻某将其闲置的房屋卖给别人有了收益,另一方面孙某以只有市场一半的价格购买到了可以居住的房屋,双方均有利可图。其房屋买卖协议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上述第二种意见已有阐述),因此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也是一种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关系,只是其由于证件不齐全,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过户登记手续。本案中孙某购买房屋时明知是小产权房,不能办理权属证件,只是因为便宜才购买,而且是用来居住,说明购买时并没有要求办理过户登记的意思,如果以房屋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登记来认定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反而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孙某要求退房还款只是担心被拆迁而导致纠纷,现其诉请的理由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因素,退一步讲,即使房屋被拆迁,孙某到时还可以再提起赔偿诉讼。因此就目前情形而言,认定该小产权房买卖协议有效更符合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原则。
签订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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