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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说法|如果你突然有个孩子,需要知道哪些法律条文?

来源: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1-01-23 阅读数:

 
   恋爱是道德话题,
 结婚是法律话题。
 “我们有一个孩子”,
 涉及诸多道德与法律规定。
 不论是未婚生育还是婚内生育。
 今天给大家普及一下,
 如果你突然有了孩子,
 需要知道哪些法律条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七十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九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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