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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是工伤?该如何获得赔偿?

来源:郑州中院 作者:郑州工伤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21 阅读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见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能认定工伤的三个必要条件是 “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及“非本人主要责任”。

关于“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即,只要是在道路上和车辆有关的造成损害后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如“杀人”或者因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如“碰瓷”等不属于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还得具备“非本人主要责任”,如果是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不算。

关于“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四种情形”:(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规定,在实践认定中最关键的是在对“合理”二字的解释。“合理时间”是指具有正当性的时间,可以早一点也可以晚一点;“合理路线”是指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所必须的活动所走的路线,比如上班或下班途中绕道去菜市场买菜,或者去接孩子,或者去父母家等都可以认为是合理的。实践中已经有因下班买菜时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但是要注意收集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定,职工要对“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予以证明。

关于工伤应该怎么赔偿呢?
已支付医疗,丧葬,护理,残障设备,误工工资损失等交通事故赔偿。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损失的工资等同于与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预先支付有关费用的,从职工或其亲属在收到交通事故赔偿金后予以偿还。
因交通事故的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的员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同时单位还要支付其余工伤赔偿。
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待遇。拒绝支付工伤赔偿金,职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关于工伤和交通事故谁先赔?
请求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法院通常根据优先适用工伤保险的原则作出判决。通常会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要求赔偿人身伤害的,根据民事法律法规作出判决。
由于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事故在赔偿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根据《最高法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受害方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获得双重赔偿。

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只有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算工伤,如果是自己饮酒造成的交通事故或者是自己走路跌倒或者骑电瓶车摔倒的,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不是工伤,单位就没有赔偿责任。人的一生发生意外是正常现象,有的意外可以避免,有的意外避免不了,有的意外可以依法获得赔偿,有的意外只能自己承受一切损失。我们工作和生活中还是要谨慎出行,避免因疏忽或违法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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