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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可以起诉哪些人?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州民间借贷律师 发表时间:2021-10-11 阅读数:
  借贷纠纷中,起诉谁分有担保和无担保两种情况。如果是连带担保,可以在债务人和担保人中任选一个作为被告,或者两个都告;如果没有担保,就只能以债务人为被告了。下文由河南焕廷律所专业债务纠纷律师为您整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借贷纠纷律师咨询
  借贷纠纷中,起诉谁分有担保和无担保两种情况。
  在有担保的情况下,被告的确定分成两种情形。1、如果是连带担保,可以在债务人和担保人中任选一个作为被告,或者两个都告。2、如果是一般担保,只能以债务人为被告或者两个都告(一般担保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如果没有担保,就只能以债务人为被告了。起诉一般担保的担保人要注意一下细节:一般担保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起诉一般担保的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先诉抗辩权):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借贷纠纷中起诉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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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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