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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提交借条原件 出借人诉求被驳回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5-11-17 阅读数:

 无法提交借条原件 出借人诉求被驳回

    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但都是对于借款这个事项的双方认可。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如果无法提交借条原件,借款人的诉求可能面临被驳回的风险。
    一、典型案例
   原告乔某(出借人)与被告周某(借款人)系恋人关系。周某因某种原因向乔某借款2万元。同年7月31日两人开始正式同居并签订结婚协议,然而,周某后又于9月1日离开乔某家,离家时偷走了借条及结婚协议的原件,乔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返还借款2万元。
    被告周某则称,其已于2014年7月31日将2万元偿还乔某,借条原件被乔某当场撕毁,双方借款关系已不存在,故不同意乔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借款方偿还借款后,出借方销毁借条原件的说法更符合生活常理,故在乔某没有借条原件且未举出反证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对于乔某不能出具借条原件的解释法院不予采信,驳回乔某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借贷举证责任
    (一)本案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与举证内容。
    第一,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
    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但都是对于借款这个事项的双方认可。
    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法官在审查借贷事实时,还需结合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二,对于原、被告主张的相关事实,法院采用动态责任分配原则。
    具体而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可知,被告如果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或者抗辩原告的转账凭证仅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结  语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中关于“无法提交借条原件 出借人诉求被驳回”的问题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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