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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名字写错了怎么办?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6-03-14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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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当事人书写的借条是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而当事人确是借条当中尤为重要的部分,但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发生了许多借条中名字写错的情况,面对此种情形,我们该如何处理?

    一、典型案例

    被告石某龙于2011年2月11日向原告柳某林借款20000元,原告委托黄某萍将20000元现金给付被告石某龙,黄某萍认为原告柳某林的名字是“柳某玲”,就让被告石某龙以“柳某玲”为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柳某玲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元正)。借款人:石某龙 2011年2月11日”。被告至今未清偿债务,原告柳某林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被告石某龙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书面证据。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石某龙偿还原告柳某林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理评析】

    虽然借条上载明的出借人为“柳某玲”,与原告柳某林所持身份证的名字不符,但证人黄某萍已证实因为其误认为原告柳某林的名字是“柳某玲”,才让被告石某龙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为“柳某玲”,并且被告石某龙于2011年2月11日书写的借条原件现由原告柳某林持有,故认定原告柳某林与借条上载明的“柳某玲”为同一人。

    被告石某龙向原告柳某林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有借条为证,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柳某林已履行了付款义务,虽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但原告柳某林可以催告被告石某龙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柳某林要求被告石某龙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被告石某龙向原告柳某林借款20000元,双方既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被告石某龙应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月22日起至该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向原告柳某林支付利息。

    二、借条中姓名的重要性

    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主要由五个基本部分组成,简单的借条中主要包括名称、当事人、金额、时间、签名。当事人是借条中必备的部分,是明确借贷关系双方的标识,因此借条中当事人的名字也尤为重要。

    三、借条名字与实际名字不一致,怎么处理?

    当借条名字与借款人的实际名字不一致时,可视情况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第一,如果借条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过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

    第二,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以此来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

    第三,若没有见证人,借款人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法院受理后,原告可申请笔迹鉴定,证明此借条的签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

    第四,出借人可以实际履行的凭证来证明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结  语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中关于“借条中名字写错”问题的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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