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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诉讼时效是关键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5-11-11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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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往来频繁,民间借贷时有发生。但是由于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以至于双方的当事人在约定中往往都比较简单,以至于,当债务人久久未偿还欠款时,导致债权过了诉讼时效,因此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一、典型案例

    原告符某与被告林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被告林某曾于1993年2月10日向原告符某借款2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为10%,被告在收到款项后写下一张《借条》给原告。此后,被告一直没有归还借款给原告。直至,2006年5月15日,原告曾给被告寄过信件,要求其归还借款。在没有收到被告任何回复的情况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提起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法院不予保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提供了《借条》,法院予以采信,并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是法院认为,根据2006年5月15日原告寄给被告的信件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了口头约定了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从而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1994年3月11日开始,至1996年3月11日止。原告虽然于2006年5月15日通过信件形式,向被告主张权利,但是并没有获得被告对超过诉讼时效债务的重新确认,原告主张权利的行为并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提起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原告不服,遂向钦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归还上诉人的借款并支付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对双方存在的借贷关系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诉讼时效,二审法院认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作为本案最重要的证据《借条》并没有写明还款时间,作为借贷案件,借条的证明效力比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大。因此,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仅凭打印的一封来信认定双方之间约定还款时间来对抗借条没有约定时间不当。

    【律师点评】

    本案中的原告的合法权益虽然最终得到了维护,但是却一波三折,缘由就就在于法院对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上的争议,由此充分说明了诉讼时效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重要性。

    二、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从何时算起

    为了通俗的说明这个问题,我们举一个例子。

     问: 李某于2001年4月借4000元钱给钱某,借条上没有写还款日期。李某于2004年5月向钱某要求归还其所借的4000元钱,并要加算利息。可钱某却说,还款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就是李某告到法院也没用。请问律师,该案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答: 诉讼时效自李某第一次向钱某主张债权时给钱某的宽限期或钱某承诺还款期届满的次日起算。

    如果,李某在第一次向钱某主张债权时没有给予钱某宽限期或钱某没有承诺何日还款,诉讼时效自李某第一次向钱某主张债权的次日起算。

    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李某曾经向钱某催讨欠款,则诉讼时效应当是从2004年5月,李某向钱某要求还款之次日起算。

    结  语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中关于“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问题的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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