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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生前借款引纠纷是否偿还却成谜 女儿要担责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静云 发表时间:2015-11-11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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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纠纷是民商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民事纠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而民间借贷中关于借款人的规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

    生前有借款

    王老伯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3月31日,王老伯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李某借款5000元,双方定下由王老伯于2014年12月还清。不料王老伯在2014年12月23日去世,其女儿阿芬之后从李某手中拿回王老伯的养老保险卡。李某与阿芬协商还款事宜,可阿芬认为李某已从父亲的养老保险卡取走了借款,所以就不予理会。

    今年1月,李某将阿芬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5000元借款。本案审理中,法院依法向银行调取了王老伯账户的交易明细,在7笔款项里,个人《取款凭条》中客户签名一栏均为王老伯的名字。另因影像发生时间过久,只调取到2014年11月20日取款影像截图,截图显示取款人为案外第三人。

    是否已还款

    庭审中,阿芬辩称王老伯一直有以交付养老保险卡给债权人让其从中取款还债的习惯,而李某持有该卡以及借款期间卡内有取款交易,所以应是李某从中取款来充抵借款。

    李某对王老伯的还款习惯予以认可,但主张自己的持卡时间仅是2014年12月18日至2014年12月23日,虽知道卡号密码,但并未从中取钱,而王老伯也同时向他人借款,该卡之前一直由其他人持有;对于法院依法申请调取的证据,李某表示不认识取款影像中的人,自己未从卡里取过钱,也未让其他人代取。而阿芬也辩称不认识取款人,但从取款凭条中的签字笔迹来看,七次取款均应是该取款人。另外,阿芬表示不放弃对王老伯遗产的继承。

    女儿要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老伯向李某借款5000元,有出具的《借条》为凭,阿芬在庭审中虽辩称对此借款不清楚,但认可《借条》系王老伯笔迹。阿芬同时辩称王老伯有以交付养老保险卡给债权人让其从中取款还债的习惯,遂认为李某在持卡期间已从中取款充抵了本案借款,对此,阿芬申请法院调取养老保险卡《交易明细》、《取款凭条》及取款影像截图,但该《交易明细》与《取款凭条》仅能证明王老伯账户存款确有支取,且取款人签名为王老伯;而根据2014年11月20日取款影像截图,阿芬、李某均表示不认识该取款人,同时也否认曾让他人代取款。

    因此,该组证据虽然能够证明王老伯账户存款确有支取,但无法证明取款与李某有关,也无法证明借款已偿还。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确认其借款5000元未偿还的事实成立。但是,因王老伯已死亡,故阿芬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应在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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