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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常见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5-12-03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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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所追求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简单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更重要的应当是实质上的平等。
    然而,在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的状况下,用人单位通常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一些用人单位试用期的违法侵权行为也时有发生。
    一、试用期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往往只与劳动者口头约定,先试用几个月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这种随意用工行为,其目的为了规避劳动法律,可以在试用期内使用廉价劳动力并且能够与劳动者随时终止合同。
    【点评】
    第一,试用期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是无效的。
    第二,只有在正式劳动合同存在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规定试用期;
    第三,且试用期是包括在正式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的。
    二、试用期内工资的支付不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式工资的80%。且上述两项工资均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遵循“两个不低于”标准。
    对于试用期工资不符合约定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但现实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往往将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定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之下,并谎称最低工资标准通常不适用于试用期,导致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支付非常低廉,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用人单位延长或重复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然而现实中,存在许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变更工作岗位为由,恶意延长或重复使用试用期的现象,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四、用人单位不给试用期劳动者交纳社保
    享有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其内容包括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工伤保险,同时为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
    然而许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试用期是考察期限为借口要么是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要么是声称等试用期过后再替劳动者补缴,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为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用人单位如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能够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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