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9年8月7日,容某(男)与肖某(女)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两年后,夫妻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在孩子抚育费问题上发生了争执,最后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
请问,离婚如何确定双方支付抚育费的数额?
【律师解答】
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问题,法律上规定的比较灵活,针对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标准:
1、原则性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有固定的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3、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4、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