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商品买卖相关的纠纷也屡屡出现,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就买卖合同的问题为您解读。
2014年11月11日,陈某与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徐某将位于桐庐县某街道某小区一处住房转让给陈某,转让价为1222750元,付款方式为:第一次付款120万元,第二次待房产证做好交给陈某,办妥产权过户手续后付清;合同签订之日起3天内交房;违约责任:徐某待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契证办妥后,协助陈某办好产权过户手续,如违约,支付陈某违约金3万元。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陈某向徐某交付房款120万元,徐某也于当日交付房屋,陈某使用至今。2015年5月20日,徐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根据该证显示,该房系徐某与第三人吴某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份额。同年7月2日,陈某去世。8月20日,陈某之子陈小某委托律师致函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或退款、赔偿。徐某收到函件后回复称,不同意该处理方案,不认可违约金等赔偿。2015年9月27日,陈小某将徐某告上法庭。诉讼中,经陈小某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诉争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价格为142万元,陈小某垫付评估费用6000元。后经法院判决:解除陈某与徐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徐某退还陈小某房屋转让款120万元;徐某支付陈小某违约金3万元,徐某支付陈小某评估费用6000元。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本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首次明确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仍为有效,从而对该《合同法》未予明确的空白提供了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知道,本案中,徐某将其与吴某共同共有的房屋,在未征得共有人吴某的同意下擅自转让给陈某,事后吴某又拒绝追认,故徐某该转让行为系无权处分。但徐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系合同行为,不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且《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对合同的效力予以了肯定,故合同有效。据此,第三人吴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依法无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