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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琳 发表时间:2015-11-25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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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在现实生活中,随着房价的上涨,租房的现象逐渐成为一种趋势,与之相关的纠纷也屡屡出现,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就租赁合同的问题为您解读。

    2013年8月15日刚刚毕业的小敏来到上海这个城市,几经寻找,终于找到一处比较便宜的房子,她随之与房东小雅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小雅将其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建设路59号01栋78号的房屋出租给小敏,租期自2013年8月25日至2014年8月25日止,租金每月1000元。合同还约定,如租赁关系发生变更,装潢不作任何补偿,也不能随意拆除。合同签订后,房东小雅交付了房屋给小敏使用,小敏亦支付了租金。2014年8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小敏仍使用承租的房屋。2014年12月15日小雅发给小敏律师函,要求小敏在2015年1月1日前搬出承租房屋并付清相关费用。但小敏仍未搬出。2015年1月25日小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小敏从上海市嘉定区建设路59号01栋78号室房屋内搬出,并支付自2014年8月25日至实际搬出之日止的房屋租金(以每月1000元计算)。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本案中小敏和小雅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因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小敏理应将承租的房屋返还小雅。现小敏一直久拖不还,显属无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小雅要求小敏从承租的房屋内搬出的诉请应予支持,小敏在搬出房屋的同时还应给付小雅房屋实际使用费,房屋实际使用费可参照原合同租金标准计算,至小敏实际搬出房屋时止。由于合同中已约定合同发生变更装潢不作任何补偿,所以小敏提出要求小雅补偿承租房屋内装潢费用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小敏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从其承租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建设路59号01栋78号室房屋内搬出,将该房屋交还小雅,并给付小雅房屋实际使用费(房屋实际使用费自2014年8月25日起,以每月人民币1000元计算,至小敏实际搬出时止)。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知道,小敏在租期到期后并没有与小雅续签租赁合同,这种情况下就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那么什么是不定期租赁呢?不定期租赁合同是指租赁期限在法律上被视为不确定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15条、第232条、第236条规定,不定期租赁包括三种:租期约定6个月以上,但未采用书面形式的;租赁当事人对房屋租赁期限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明确的;租赁时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承租房屋,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那么本案中,如果小雅一直未提出对小敏继续租住的异议,小敏就可以依据不定期租赁合同一直住下去,但是这种合同和定期租赁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解除上,任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而不属于违约,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所以小雅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只要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小敏即可,小敏如果不搬走,小雅就可申请法院排除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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