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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5-11-21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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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民间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
关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是当前处理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过程中的重点之一。
    一、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类型
     保底条款是一个生活俗语,概括起来分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以及受托人承诺填补损失等四种状态。
    (一)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
    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实际上是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的条款;
    对此,“高民尚”在撰写的《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文章中认为这实则属于借贷合同性质,应根据订立合同的主体是企业还是自然人,分别按照企业之间借贷纠纷、自然人之间借贷纠纷和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借贷纠纷来处理。
    对此,有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认为不宜将固定本息的委托理财合同认定为借贷合同,理由有二:
    第一,从探究当事人在签约时的真意角度,委托人在签订此类固定本息的委托理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往往并非拆借资金给受托方,而是以之作为投资渠道保证资产增值,所以此类合同仍属于委托理财合同,并非借贷合同。
    第二,如果认定为借贷合同,则无论是企业之间借贷、企业与个人之间借贷还是个人之间借贷,借款人均需将本金返还给出借人;但如果认定为委托理财合同,则固定本息收益的约定将被视为保底条款而认定无效,委托人将有可能承担一部分亏损而无法完全收回本金。
    (二)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
    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委托人除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之外,还保证委托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率,对超出部分的收益,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的条款;
    (三)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
    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对收益部分,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的条款。
    (四)受托人承若填补损失
    即双方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没有约定亏损分担,但在委托资产发生损失后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补足部分或者全部本金损失;
或者受托人在承诺补足委托资产本金损失之外,对收益损失作出赔偿承诺。这种填补损失承诺可以分别归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和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类型。
    二、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应属无效
    对于委托理财保底条款是否有效,理论界仍存在争议,但当前司法实务界一般倾向于认定保底条款无效。
因为,如果允许保底条款的大量存在,将产生整个证券市场风险放大的负外部性效应,确认保底条款无效的法律依据便是《合同法》第52条的第(四)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结  语
    以上就是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中关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合同纠纷类律师。

    参考文献: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徐子良(研究室副主任、审判员、法学博士)
    《委托理财案件法律适用难点辨析——以保底条款负外部性分析及其无效后果处理为重点》
    2、时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李永祥主编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审判要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月版,以下简称《审判要旨》);
    3、以“高民尚”署名撰写的《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刊登于《人民司法》2006年第6期并连载于2006年5月29日、6月5日、6月12日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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