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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亮亮,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906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152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152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1206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2000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生活护理费13660元;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
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1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20年6月28日通过网络招聘进入郑州某公司工作,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业务,任检测设备操作员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3000元餐费补贴200元(提成奖金另算),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
2020年8月3日,被申请人郑州某公司的人事主管通知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相对方为申请人不曾见过的被申请人江苏某公司,合同为期3年,工资由江苏某公司代发,但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均无变化,仍然未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10月20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郑州某公司车间工作过程中扭伤左脚,已被认定为工伤,由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因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且怠于进行工伤认定,致使申请人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申请人的工伤待遇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劳动权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申请,请予支持。


【仲裁委认为】

本委认为,申请人在通过被申请人的派遣,到达郑州某公司从事工作,构成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江苏某公司为用人单位,郑州某公司是实际用工单位。派遣用工形式发生劳动工伤的,由派遣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仲裁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方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并于协议生效后10日内交付。收到款项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焕廷律师点评】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www.huantinglaw.com侯亮亮律师提醒:
根据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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