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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焕廷案例|合伙协议纠纷,投资合伙需慎重,退出合伙要清算
合伙协议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旸,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佩,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
   
【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50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2021年3月31日暂计利息1925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查明事实】
    2020年8月7日,原告袁某(乙方)与被告张某(甲方)签订《合伙人协议书》一份,约定: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山西大平煤业有限公司井下瓦斯底抽巷掘进工程施工,乙出资50000元,占30%股份,甲占70%股份(注:未约定出资数额);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经营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组织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合伙经营期限为十年;因合伙期满、合伙双方协商同意、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无法完成等,合伙终止。原被告协议约定的合伙事务由被告负责执行。合伙协议签订当天,原告将约定的50000元交付给被告。原被告就约定的事项合伙至2020年10月底,双方发生纠纷,原告提出终止合伙,要求被告清算双方账目。2020年11月8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同意退还原告的50000元投资款。但被告至今未将该投资款给付原告,现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在2020年11月18日,原被告协商时被告表达有“年底给你一部分,过了年给你一部分”的内容,但没有表示相应时间给付款项的具体数额。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签订的《合伙人协议书》、通话录音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袁某支付50000元;
    二、驳回原告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合伙人协议书》系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成立了个人合伙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合伙协议签订当天,原告将约定的50000元交付给被告,原被告就约定的事项合伙至2020年10月底发生纠纷,原告提出终止合伙,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同意退还原告50000元投资款,该事实由原被告签订的《合伙人协议书》、通话录音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因被告至今未将案涉款给付原告,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该款,本院应予支持。
郑州知名律师
    【律师提醒】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郑州知名律师分析:本案为典型的合伙协议纠纷,审理的重点在于双方解除合伙协议后有无进行结算或清算,若双方未就合伙事宜进行清算,则要先清算后再行解决,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就解除合伙协议后退款一事已达成合意,原告提交有聊天记录与录音予以证实。此类纠纷,定要注意证据收集,否则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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