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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焕廷案例|电话录音能否作为主张利息的依据? 
电话录音能否作为主张利息的依据?郑州债务纠纷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郭某,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盖某,女,1963年出生,回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郭某于2020年1月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盖某转账300万元,盖某提交的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显示2020年1月10日收到郭某转账300万元。2020年1月10日,盖某向郭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现金叁佰万元正3000000.00正2020年元月10号借款人盖某特此证明”。郭某提交三份郭某、盖某双方的电话录音拟证明双方就300万元借款约定利息为月息2.5分以及涉案300万元借款未偿还。
    【律师观点】
    郑州债务纠纷律师事务所单义律师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盖某向郭某借款,有郭某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转账记录及盖某出具的借条为证,借贷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合法有效,盖某抗辩涉案款项并无约定利息的辩称,因郭某提交的其与盖某的通话录音中显示双方口头约定的有利息,故对盖某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通话录音能否作为证据?
    【法院判决】
    盖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郭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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