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电话: 400-888-6947

    【案情简介】
    原告:河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李某某
    原、被告系生意合作关系。2016年10月2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冷热一体机、四分管机、方锅、方堡,货值共计34050元,双方采用先供货后付款的方式进行交易。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货款,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均找各种理由进行推脱。
郑州律师事务所合同律师-买方未及时付货款该如何处理?
    【案件分析】
    原告销售上述货物后,被告在销售清单上面签字认可其所购买的货物、规格、数量等。原告作为销售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已向被告如数足额的交付货物。经由法院依法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4050元及利息(利息以3405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焕廷律师提醒】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合同律师提醒:
买卖合同在实践中非常常见,对于长期合作的买卖双方,可能或多或少存在延期付款等情形。因此,卖方在销售所有货物后,需要及时地让买方签订收货单或者打欠条,并且长期保存相关的发货记录,以免后期买方故意拖延不付钱,可以通过上述证据直接起诉。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咨询郑州律师事务所专业合同律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