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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不合格能否一定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陈某与郑州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一、当事人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址广西博白县。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9号一米阳光。
  二、案件情况:
  2019年3月1日,原告陈某(甲方)与被告酷马公司(乙方)签订了《广州·5D星空错觉艺网红馆定制合同》,约定:一、服务内容:1、甲方委托乙方担任甲方“世联永泰里5D星空错觉艺术网红馆”场馆定制的执行单位,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场馆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世联永泰里D2-205、206、207、208号商铺(以下简称涉案工程)。二、服务期限:乙方需在合同签订后45日内完成甲方全部场馆项目定制内容,即工期为: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15日;三、合同费用: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为641000元。四、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当日甲方需支付乙方定金10000元。2、乙方入场当日,甲方需支付乙方合同总款的10%作为首付款,即64100元。3、乙方入场3日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款的40%为场馆建设执行款,即256400元。4、签订合同15日内,甲方需支付乙方合同总款的30%为场馆设备定制款,即192300元。5、乙方完成甲方场馆定制项目,并由甲方验收完成当日(验收,工程结束当日甲方需完成验收工作,逾期验收或不验收均视为验收合格),甲方需支付剩余款项118200元。6、乙方完成定制项目质量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付剩余服务费直至乙方维修合格。五、双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及时地对乙方所提交的策划思路、展馆方案、设计稿和其他书工作文件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乙方据此进行修改、调整,乙方应在甲方求的时限内修改和调整完毕。5、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对不合格装修项目进行整改。六、违约责任:1、由于甲方未及时提供资料及甲方其它原因而导致乙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乙方不负相关责任,并有权向甲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2、乙方未按合同工期竣工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本次展览活动不能如期执行,每逾期或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5‰的违约金,逾期或延误超过7天(含),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因此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3、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付服务费或逾期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但未付服务费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5、定制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对不合格的部分进行整改,产生的费由乙方承担。因整改造成延期竣工的,乙方应按本条第2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无力整改或不愿整改或不及时整改,甲方可另请他人整改,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相应项目的工程款甲方不予支付,已支付的乙方应退还,并按合同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等。截止开庭,被告已收到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共计582800元。
  因涉案工程所在场地漏水,被告于2019年3月21日才进场施工,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对涉案工程投入使用。
  三、当事人诉请:
  原告(反诉被告)陈某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完成世联永泰里5D星空错觉艺术网红馆工程项目(具体履行内容与原告提交的被告未完成工程项目清单为准);2、判令被告按照约定承担逾期未完成工程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以合同总金额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五计算,从2019年4月26日起计算至工程验收通过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22日,为86535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某公司提出以下反诉请求:1、判令原告陈某支付被告酷马公司剩余工程款44200元;2、反诉诉讼费由原告陈某负担。
  四、裁判理由:
  被告未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原、被告签订的《广州·5D星空错觉艺网红馆定制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虽《广州·5D星空错觉艺网红馆定制合同》无效。涉案工程已施工完毕并已交付原告投入使用,现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工程总工程款为641000元,扣除原告已支付工程款582800元,原告还需向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58200元(641000元-582800元)。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被告确认工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并同意在剩余工程款中抵扣28000元,原告需向被告支付30000元工程款即可。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0000元,对于被告主张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广州·5D星空错觉艺网红馆定制合同》、完成未施工完毕的工程项目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本案涉案工程在未经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原告擅自投入使用涉案工程,可视为原告对涉案工程质量的认可,由此产生的后续质量问题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故原告该诉请不予支持。
  五、判决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陈某向郑州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0000元;
  二、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六、律师点评:
  该案件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类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本案之所以判决原告败诉,正是因为涉案工程在未经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原告擅自投入使用涉案工程,故可视为原告对涉案工程质量的认可,由此产生的后续质量问题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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