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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付工程款如何找准责任主体?陈某、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男,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原审被告:新乡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朗公庙镇107国际汽车园。
  【案件情况】
  2016年8月30日,陈某与新乡某公司签订《新乡宝沃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标准)》,工程名称为新乡宇之林宝沃汽车4S店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新乡市××107国际汽车园内,工程内容为4S店装修,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合同实行固定总价,本工程合同包干价为180万元。新乡某公司已将工程总款支付给陈某,剩余2万元保证金未付。2016年12月6日,新乡宝沃店木工工费清单中木工工费合计164986元,借支80000元,余额84986元。该清单签字人岳某,何某在该清单上签字。2017年12月15日,新乡某公司向陈某发布工程整改通知书,抬头是新乡宇之林新乡建店工程陈某施工队,是由你施工队施工的新乡宇之林宝沃4S店建店工程,经宇之林公司对建店的验收结果,在此之前整改一部分后,现仍有部分问题。陈某庭审中认可收到114万元。
 【当事人诉求】
  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陈某、何建池、宇之林公司支付王某劳务报酬8498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某、何建池、宇之林公司承担。
 【裁判理由】
  陈某承包新乡某公司案涉工程,新乡某公司称除2万元保证金外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陈某,陈某称仅收到114万元,证明该工程系陈某承包的事实。陈某称其将案涉工程包工给何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何某不予认可,不予采信。何某辩称其跟随陈某干活,应由陈某发工资,陈某未提出异议。同时,在王某工作清单上签字的是岳某和何某,岳某系陈某工作人员,故王某与陈某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陈某应支付王某剩余未付工程款84896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剩余工程款84896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中,通过新乡某公司证明可以证明工程系陈某承包的事实。陈某称其将案涉工程包工给何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何某不予认可,故陈某与何某之间不属于承揽。在王某工作清单上签字的是岳某和何某,岳某系陈某工作人员,故王某与陈某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故,王某欠付的工程款应由陈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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