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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201969的《店铺装修装饰合同》,约定:甲方(被告)将龙兴嘉苑二号院18号楼1楼5号装修工程交付给乙方(原告)装修,工程造价为73000元,签合同之日起付合同款53000元,装修完工之起三日内付清尾款20000元;增加的工程量,产生的工程款项,甲方(被告)应先付给乙方(原告)80%的费用,余款应在中期工程款中一次付清,增加工程量之后,乙方(原告)有权延后相应的工期时间;甲方(被告)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签订合同当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款50000元。装修过程中,被告要求增加装修项目,原告为被告增加价值39815元的装修项目。2019年7月28日所有项目装修完毕,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的装修款。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288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28800元为基数按照按照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每日730元计算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要点】
  《店铺装修装饰合同》甲方马某龙是本案被告郑州市某牛肉面店经营者,被告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日期在合同签订之后,店面装修主体是本案被告郑州市某牛肉面店,故本案被告主体适格;合同乙方虽为河南某装饰公司,但合同加盖有本案原告河南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公章,合同乙方委托代理人亦是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本案原告亦为装修施工主体,故本案原告主体适格。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装修款28800元,根据原告提交品穆兰牛肉面增项明细,被告尚有28815元增项尾款未支付,有马某录签名确认,被告称其不认识马某录,但根据原被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被告经营者马某龙对该费用知情且认可,故对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原告每日730元计算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该违约金标准约定过高,且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原告于2019年7月28日装修完毕,但原告装修施工存在较多质量问题,合同约定的装修款被告也已支付给原告,故本院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以未付装修款28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于原告的其他诉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
  装修双方契约意识严重欠缺,这是造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重因。一是欠缺必要合同形式。口头合同或简单书面合同仍有存在,在个体施工队、包工头施工时更为普遍;另外,使用范本合同签约后,合同履行中的补充事项不使用书面形式。二是欠缺细致合同审核。业主对合同不做全面、深入研读就草率签订,导致部分承诺未写入合同、价格条款不严谨、报价单等附件未签字等,以致纠纷产生时依据不足。三是欠缺证据保存意识。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付款推迟、装修材料变化等,往往不签订书面协议或保留微信、短信等证据,以致后续举证困难。这些问题也给相关案件的审判增加了难度。因此,在施工方加强自律的同时,业主也应该调整自身心态,双方都应该规范合同,用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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