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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工作起争执被同事刺死是工伤吗?

  何铁手是辽宁某牧业公司员工,负责分解鸡翅的工作。
  2016年11月4日7时许,因何铁手在清理工作台过程中将水溅到同事胡一刀身上,双方发生了争执,何铁手离开工作台并与胡一刀冲突,在厮打过程中,胡一刀持刀将何铁手刺死。
  经法院判决,胡一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7年8月23日,何铁手家属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何铁手的死亡为工亡。
  2017年9月7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认为何铁手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符合工亡认定的相关条件,决定不予认定工亡。
  何铁手家属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发生厮打行为并非工作职责,不能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何铁手在工作清理工作台过程中与胡一刀发生冲突,但发生冲突后其离开工作台并与胡一刀发生厮打并非其工作职责,而是其采取不恰当的方式处理与他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何铁手因此而受到被刺死的后果并非工作原因所致,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志鹏的诉讼请求。
  不服上诉:冤枉啊!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他人暴力伤害致死怎么不能认定为工伤?
  何铁手家属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何铁手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他人暴力伤害致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亡。
  人社局答辩称,何铁手与胡一刀因操作台上的积水溅在身上引发争执,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胡一刀将何铁手刺死。二者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二者系普通同事关系。何铁手被刺系因工作场所内发生的琐事引发同事之间冲突所致,并非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所致。
  二审法院:采取不恰当的方式处理与他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导致被刺死,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实际上是何铁手被胡一刀刺伤时,是否是在履行工作职责。
  根据人社局提交刑事案件的询问笔录能够证明何铁手与胡一刀因琐事发生冲突时,何铁手离开工作台,绕过生产线,与胡一刀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胡一刀用刀将何铁手刺伤,后何铁手因心脏破裂大失血而死亡。
  虽然何铁手被刺这一事件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但此时其并不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何铁手采取不恰当的方式处理与他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导致其被刺伤,进而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的情形。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亡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何铁手家属仍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原审判得正确,这种情况确实不能认定为工伤!
  辽宁高院经审查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何铁手在清理工作台过程中,将水溅到胡一刀身上,继而引发双方发生冲突。在厮打过程中,胡一刀将何铁手刺死。虽然何铁手被刺死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其受伤乃至死亡是由于同事之间因工作问题发生争执所致,并非是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故原审法院未支持刘志鹏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类似这种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理解”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含义。
  按照目前通行的解释,“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一般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参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工伤保险司编:《工伤保险条例释义》)
  在工伤认定实务中,“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强调因果关系,并且“履行工作职责”与“工作”含义并不一样,不管是内涵还是外延,“履行工作职责”的范围显然都小于“工作”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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