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电话: 400-888-6947

   不当得利纠纷案例

  审理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豫0105民初1505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 熊某某
  被告: 张某某
  原告代理律师:
  牛涵-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刘旸-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张某某系通过微信认识。2017年5月份,被告张某某告知原告可以帮原告购买某某城的房屋,并承诺可以帮助原告办理相关手续。为此,张某某和陈某某以办理手续为由先后收取原告人民币共计20万元,其中10万元直接转入被告张某某的账户,另外10万元转入张某某指定的陈某某的账户内。之后,被告张某某告知原告相关手续已经办好,且原告妻子的无房证明也已经开好,让原告继续等待。直到2018年12月,原告到房管局办理相关业务时,查询到原告妻子名下依旧有房子,根本无法办理无房证明,才知道被告根本未给原告办理任何相关房产手续,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20万元,但被告各种推脱至今未返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特提起诉讼。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18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依据】
  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支付款项20万元后,未实际为原告办理约定购房手续,被告拒绝退还所收取20万元无法律依据,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已付款项20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对逾期还款利率进行约定,结合本案实际,原告所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应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4月11日起计算。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熊某某款项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熊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