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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华西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  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某

被告:华西某公司

第三人:周某

第三人:周某1

第三人:刘某

案件介绍:

原告谢某将其所有两台塔吊挂靠在成都市鸿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该公司现已注销),以该公司名义对外出租。2013年,谢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刘某,将案涉两台塔机分别于201394日、915日安装在工程名称均为川网国际花园一期A组团的工地上使用,刘某系该工程的劳务分包人,上述两台塔机使用过程中,租赁费是由刘某向谢某支付,201623日谢某与刘某就塔机租赁费进行结算,刘某向谢某出具结算单,载明:“今于塔吊组谢某在川网国际花园一期A组(1#2#8#9#10#)两台塔机租赁人工费已结算清楚,还应付壹拾壹万肆仟元,114000.00,甲方:刘某,乙方:谢某”。该两台塔机分别于2013912日、201467日拆除。

原告出示了签订时间为2013620日的《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该合同内容显示鸿友公司为出租方、甲方,华西公司为承租方、乙方,合同约定乙方因工程建设需要,向甲方租赁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用于双流县东升街办普贤、川网国际花园一期A组团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一、租赁塔机概况及费用:型号QTZ5513QTZ5510,月租费19000元月台、附着3500元天个…三、租金计算方式:乙方正式使用塔机之日起至书面通知甲方停机之日止,按月计算租赁费用,不足一个月按天计费…四、付款方式:塔机租赁费及标节、附着,每月按月结算,并在结算后15日内付清上月租金,否则,甲方有权停机,停机期间仍继续计算租金;拖延支付租金,按月加收欠款总额3%的违约金,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鸿友公司的周某1在甲方代表人处签字并加盖鸿友公司公章,华西公司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公章,但“吴某”三个字并非川网国际华西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吴洪兵本人书写,原告也可合同上乙方代表“吴某”签字并非本人所签,因为只有吴某签了字华西公司才会盖章,为了加盖华西公司公章才让他人签了吴某的名字。

另,华西公司作为总包单位与作为分包单位的案外人四川壬中和劳务有限公司对川网国际花园一期工程A组团1#2#8#9#10#楼垃圾房及地下室劳务进行结算,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为刘某,编制说明载明:本结算包含分包合同内外所有工作内容计算及所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因素(1#2#8#9#10#楼、垃圾房及地下室的建筑、装饰工程,零星项目,及其他所有内容)。2017124日,刘某向华西公司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川网项目A组团128910#楼及地下室劳务费1598076.95(壹佰伍拾玖万捌仟零柒拾陆元玖角伍分),所有款项已结清”。201791日,谢某前往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棠湖派出所报案,接(报)处警登记表接警内容载明:谢某来所报称201623日谢某在双流东升川网国际花园一期A组找刘某结算,因刘某未将谢某工资结清,遂刘某给谢某打了一张称刘某欠谢某114000.00元,谢某来所要求公安机关登记备查,谢某在备注栏处签字:本人不做笔录,要去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备察,我本人自行走司法途径解决。

201614日,成都市某租赁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华西某公司(刘某)、谢某:我司与贵司于2013620日签订了《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我司作为名义出租方向贵司出租塔机共2台,用于双流县东升街道办‘川网国际花园一期A组团’项目施工,现租赁期已结束。该2台设备实际由谢某所有,并由谢某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享有出租人权利、收取租金。本合同中所有塔机租金均由谢某收取,剩余未收取的租金,由谢某与贵公司该项目负责人刘某核对、结算。鉴于我司将于近期注销,此后谢某有权以自己名义要求贵司支付剩余塔机租金。我司不享有(放弃)收取剩余租金的权利。在必要的时候,谢某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贵司拖欠的租金”。

律师点评:

原告与被告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建立了合同关系,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出示了《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安(拆)资料审核表、塔机安装方案审批表、结算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被告则出示了《建设工程分包结算书》、收条等证据以及证人吴某的证言,一般情况下,原告出示的《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可以证明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华西公司与鸿友公司,但根据鸿友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周某1的当庭陈述,结合谢某当庭陈述其之前一直和刘某接洽业务和结算,支付租金也是刘某直接支付给谢某,华西公司没有向谢某支付过租赁费,作为该项目华西公司项目负责人吴某并未在《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上签字等事实,不能认定鸿友公司与华西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更不能认定谢某与华西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谢某要求华西公司支付租赁费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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