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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在空白协议上签字,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5日,安瑞公司与赵刚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安瑞公司向赵刚出借借款六百万元。随后,安瑞公司按照赵刚指令支付上述借款。借款期满后,由于赵刚未按时还款,安瑞公司遂向常州中院起诉,请求赵刚偿还借款本息。因赵刚与张燕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安瑞公司主张赵刚与张燕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赵刚辩称,其签订借款协议时,借款协议尚为空白协议上的其他内容均为赵刚签名后安瑞公司擅自添增,因此本案借款协议不具有证明效力。常州中院认为,赵刚对借款协议上签字的真实性和签约地点并无异议,仅对借款协议上的其他内容的形成时间进行抗辩,安瑞公司与赵刚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后安瑞公司实际支付借款,因此赵刚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由于本案张燕未有借款合意,且案涉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张燕无需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据此,常州中院判决赵刚向安瑞公司偿还借款本息。赵刚不服,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认为,赵刚在空白借款协议上签字,应视为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应当对签字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赵刚主张其非本案实际借款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据此,江苏高院判决驳回赵刚上诉,维持原判。赵刚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赵刚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借款人在空白借款协议签字,应视为对权利的自行处分,可以认定其具有借款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赵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空白的借款协议中对应身份栏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其系在清楚理解借款协议内容及出借人身份的前提下签字,亦视为其放弃对借款协议内容核实的权利,因此应当赵刚对签字行为负责。而安瑞公司作为出借人,后在借款协议上补充内容,也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据此赵刚应当向安瑞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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