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项城市郑郭镇人民政府等房屋强制拆除纠纷案
当事人:
原告:杨某。
被告:项城市郑郭镇人民政府;
被告:项城市国土资源局;
被告:项城市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城市规划办)
行政机关查处违法建筑,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被告项城市郑郭镇人民政府、项城市国土资源局、项城市规划办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联合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等法律文书,未依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及本案原告杨某送达,剥夺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该强制拆除行为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确认违法。
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