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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入职发生工伤不赔

【基本案情】

张三,男,汉族,1995106日出生。

20143月,张三持“王伟”的身份证原件,以“王伟”的名义入职武汉金美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根据张三提供的“王伟”身份信息,以“王伟”名义为张三参加社会工伤保险。

20156175分许,张三因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6107日,武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张三受到的上述交通事故伤害死亡为工伤。

2016113日,张三的父亲向市社保基金局申报工伤死亡待遇。

经调查,市社保基金局于2016126日作出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认为张三冒用他人证件,遂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办理张三的工伤保险待遇。

张三父母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请求:

1、撤销市社保基金局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决定书;

2、判令市社保基金局支付丧葬补助金14650.5;

3、判令市社保基金局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43900元;

4、判令市社保基金局每月支付254.6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

5、判令由市社保基金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员工冒用他人证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第二款“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的规定,本案中,张三冒用“王伟”的身份证入职,并冒用“王伟”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因此,市社保基金局认定张三冒用他人证件的事实,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的规定,张三冒用他人证件,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市社保基金局不予办理张三的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当。此外,张三冒用他人证件参加社会保险,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三父母的诉讼请求。

张三父母不服,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还得考虑“预备性、收尾性工作”与员工日常工作的关联性,以及从事该行为的时间的合理性,如果不是下班后就去洗澡,而是和同事们打了几个小时麻将后再去洗澡,超出了合理的时间,恐怕就难以认定为工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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