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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闫某、葛某、马某、闫1、闫2系受害者闫某某的父母及妻子和子女,闫某某是一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员工,在2015年某日受公司指派在外出执行任务时,因碰触了路边通讯公司的电缆干斜拉固定线造成触电死亡。经调查线杆属于通讯公司所有,村委会的生活用电也在此杆上经过,电力是电业局进行供电的,线杆所处位置在一施工场所内,在事发后各方推脱,闫某某的亲属将各方都告上法庭。

   原告闫某、葛某、马某、闫1、闫2认为,市政公司未采取封闭、悬挂警示标志等措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涉事线杆属于通讯公司所有和管理人,村委会和电业局签订有供电合同,电业局是受益方因此国网电力公司应当对村委会的通电线路负有监督和管理的义务。村委会在涉事线杆上私拉电线最终导致涉事线杆带电致使被害人死亡。

   法院最终判决各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71099.16元。

   案件受理费11991元,由原告负担3991元,五被告担8000元。

   本案分析:

 《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就受害人闫某某死亡和各被告有无关系,及关系的大小负有举证的义务,在庭审中法院组织各方去现场勘查,发现和原告的证据相一致,最终判令受害者承担30%的责任,市政公司承担20%,电业局和通讯公司各承担10%的责任,村委会承担15%的责任。

   在此案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过多,且受害者的死亡原因是由于多方原因共同所致,要证明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由于案件时间太长现场也容易被破坏,由于之前证据比较充分且法院也去现场进行勘验,此案虽然历经周折,但是最终还是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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