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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陶先生(原告)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7)豫0104民初5930

受理法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主办律师:单义

办案律师:单义 孔德旗

 

案情简介:

陶先生与王先生自2011年至2015年一直存在生意合作来往,陶先生一直给王先生供货,双方约定,陶先生将货物运送至王先生指定地点后,由王先生将此批货款打入陶先生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在支付货款期间,王先生均未能全额支付,截止到2015年已累计欠款100000元。后经陶先生多次索要,王先生均找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2017817日,陶先生又一次找到王先生,在陶先生的极力要求下,王先生出具了欠条一份。后陶先生据此向管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陶先生与王先生确认:王先生共欠陶先生货款共计100000元。上述款项分五期偿还:于2017920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171020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171120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171220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18120日前偿还20000元。上述款项汇入陶先生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若王先生未按上述还款期限足额偿还货款,王先生自愿承担违约金20000元。陶先生可就剩余全部未偿还款项、违约金20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陶先生与王先生再无任何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王先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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