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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关注 | 四种特殊劳动争议案件 诉讼主体的确认问题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裴净净 发表时间:2016-01-26 阅读数:

 劳动争议诉讼主体

    一、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

    1、劳动者不服裁决起诉:劳动者是原告,用人单位是被告;

    2、用人单位不服裁决起诉:用人单位是原告,劳动者是被告;

    3、双方均不服裁决起诉: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审理中对于双方的诉讼请求,法院会一并作出裁决。

    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

    1、用人单位合并的:合并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是劳动者和合并后的单位;

    2、用人单位分立的:分立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是劳动者和分立后实际用人单位;实际用人单位不明的,以分立后的各个单位为另一方当事人。

    三、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1、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

    诉讼当事人为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院可以将新用人单位列为第三人;

    2、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侵权为由起诉的:

    诉讼当事人是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法院可以将劳动者列为第三人;

    3、原用人单位以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起诉的:

    原告是原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共同被告。

    四、劳动者与承包方或发包方之间发生争议:

    1、劳动者与发包方有劳动合同关系,与承包方没有:

    劳动者、发包方(合同相对人)、承包方(实际用工主体)都是诉讼当事人;

    2、劳动者与发包方和承包方都有劳动合同关系:

    无论发包方是否为实际用人单位,承包方和发包方都要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3、劳动者与发包方解除了劳动合同,而与承包方单独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承包方与劳动者是诉讼当事人,发包方不再列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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