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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说法|自家楼下发现坠亡遗体,屋主是否要担责?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21-11-09 阅读数:
    2020年6月3日8时许
    死者李某的尸体
    被发现泡在广州某街
    一栋十层房屋后的水坑中
    死者上半身未穿衣服
    后脑勺有一伤口
    经法医鉴定
    死亡原因为
    怀疑高坠后落水死亡
    事后
    死者家属将屋主
    告上了法院
    索赔30余万元
    一起看看是怎么回事

    坠亡者家属: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事发后,死者李某的家属起诉屋主钟某甲,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30余万元。
    据李某家属诉称,涉案房屋用于出租,未装门禁和视频监控,且一楼大门可随意进出,安保措施不到位。
    同时,该房屋四楼以上的走廊窗户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亦未装有防盗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李某当晚是去涉案房屋找老乡玩,钟某甲作为涉案房屋的出租人,疏于管理,加之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对此,被告钟某甲崩溃,大喊冤枉,他辩称没有证据证明死者李某一定是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而且是从涉案房屋高坠死亡,李某坠落也可能是自杀,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现场勘查:涉案房屋4至7楼未装防盗网

    经现场勘查,发现涉案建筑物四楼及以上的通道走廊均设有临空外窗,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为86厘米、窗户左右宽为117厘米,并安装有左右推拉的两扇玻璃窗;除四楼至七楼的通道走廊临空外窗未安装防盗网外,其余走廊及房间临空外窗均安装有防盗网。
    涉案建筑物的一、二楼出租作拳击馆使用,四楼及以上则作为住房出租使用。

    法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李某是从涉案房屋内坠落

    究竟钟某甲对李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钟某甲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关于李某从何处坠落及其坠落原因分析,经办法官指出,从调查情况来看,李某尸体被发现的地点周围,除涉案房屋外还有多栋建筑,即使李某是高空坠落死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李某是从涉案房屋内坠落。
    退一步讲,即使李某是从涉案房屋内坠落,李某家属还需举证证实李某发生坠落的原因。本案中并不排除钟某甲所抗辩的李某坠落是自杀的可能性,而李某家属并未举证推翻该可能性。
    关于涉案房屋的安全隐患问题,涉案房屋一至三楼均安装了防盗网,李某不可能由此处意外坠落致死。
    涉案房屋四楼至七楼的走廊外窗未安装防盗网,使用功能为居住租用,根据有关规定,居住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9m,否则应设置防护措施。经测量,涉案房屋四楼至七楼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为0.86m、窗户左右宽为1.17m,并安装有左右推拉的两扇玻璃窗。
    虽然窗台距楼地面净高并不符合不低于0.9m的标准,且未设置有防护措施,但该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仅比国家统一标准低了0.04m。虽有一点安全隐患,但常人在通常情况下施以正常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致产生意外坠落的风险。

    法院判决:驳回死者家属全部诉求

    究竟钟某甲对李某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李某生前并未在涉案房屋内租住,与钟某甲之间并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
    李某家属称,李某前往涉案房屋是找租住在此的老乡,但却无法指认该老乡的姓名、租住房号,并未举证证实李某出现在涉案房屋内的原因,不能证实李某是受邀进入。
    而涉案房屋是钟某甲的私人物业,且四楼及以上是居住使用,并非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性质的公共场所,从案涉房屋安装有门禁系统来看,该物业也不是对不特定人开放的场所,钟某甲对李某也不存在组织活动获益的行为,因此,不能证实钟某甲对死者李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为此,李某家属主张钟某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证据既不足以证实死者是从钟某甲的房屋内坠落,也不能证实该坠落属于意外还是自杀,钟某甲的房屋临空外窗窗台距楼地面净高虽不符合国家统一标准,但不能直接证实李某的坠落是因该高度不符标准所致。
    白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后,李某家属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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