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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说法|一名律师遭当事人枪击身亡,嫌疑人已落网!这些职业风险,律师应该谨慎规避

来源: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1-09-14 阅读数:
    9月13日,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官方微博(@平安光谷)发布警情通报:
    9月13日上午10时许,辖区新竹路发生一起伤害案。一男子进入新竹路某单位,将工作人员薛某击伤后逃逸。公安机关迅速开展追捕,于11时50分将雷某(男,47岁,武汉人)抓获。经初步调查,雷某交代,因纠纷对薛某不满遂行凶。目前,伤者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一律师被枪杀!事发时律师女友在现场!

    澎湃新闻从多个渠道了解到,被害律师系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薛某幸。据被害人同事回忆,薛某幸年仅30岁,待人接物有礼貌且为人和善,同事们听到这一消息都很震惊。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被害律师曾在2020年5月,接受四位申请人委托,向武汉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嫌犯雷某所在公司及雷某名下120余万银行存款。

    同事回忆:被害律师为人礼貌和善

    9月13日,澎湃新闻从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获悉,该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正在配合警方调查,目前他们还没回来。
    同日下午,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告诉澎湃新闻,遇害的是该律所的专职律师薛某幸,今年才30岁,很年轻。他是今天上午听说此事,感到很震惊。在他的印象中,薛某幸待人接物很有礼貌,很和善,和同事关系都挺不错。
    此前,有网传信息称,东湖高新区新竹路附近发生一起案件,附近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一名男律师中枪。随后,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官方微博“平安光谷”发布通报称,9月13日上午10时许,辖区新竹路发生一起伤害案。一男子进入新竹路某单位,将工作人员薛某击伤后逃逸。公安机关迅速开展追捕,于11时50分将雷某(男,47岁,武汉人)抓获。经初步调查,雷某交代,因纠纷对薛某不满遂行凶。目前,伤者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事发现场附近一家律所的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被害者是法律维权服务中心的律师,具体哪个律所不清楚。“早上10点多发生的,我听说是被当事人所杀害,事发后警车、救护车都来了,店面也被拉起了警戒线。”
    另据媒体报道,嫌犯作案后抢了一辆宝马轿车逃离了现场,之后被警方抓获。

    女友现场目击过程

    记者从事件目击者处了解到,受害人30岁左右,刚刚买了婚房准备结婚,事发时女朋友在现场目击了过程。
    记者现场看到,案发服务中心已拉起警戒线。隔壁店铺目击者刘先生介绍,受害人为人和善,毕业之后就在这里工作,日常经常在一起聊天。“他不久前才在隔壁买了电动车,聊天的时候说刚买了房子,准备结婚的。
    女朋友跟他在一处工作,凶手直接进入就开枪了。女朋友哭着出门跟妈妈打电话,说男朋友被枪打了。凶手当时还没走远。”
    案发后凶手抢宝马车逃逸

    目击群众:当时以为枪响是爆胎

    目击者王先生说,当时听到枪响,以为是爆胎。凶手40多岁,作案枪支有50公分,作案后将枪藏在网球拍的套子里,走上马路后掏出枪拦车,全程没说话,拦了两辆都被躲过,然后拉开一辆路边的宝马车从后排上车,正在看手机的司机推开车门跳车逃跑,凶手随后驾车离开。
    另一名爆料人林先生说,当时他正在单位上班,听见枪声后赶出来发现事发现场已经围满了人,民警第一时间封锁了现场。
    记者在现场看到,事发门店名叫法律维权服务中心,目前门口4个门面全部被围上了蓝色的警戒线,店内有多名警察制服的人正在进行勘察。

    疑曾接受委托申请冻结嫌犯财产

    9月13日,澎湃新闻获取的多份民事裁定书内容显示,嫌犯雷某系武汉鲲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5月,律师薛某幸曾接受四位申请人韩某思、张某进、张某武、李某的委托,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雷某所在公司武汉鲲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雷某名下银行存款,总计近126.03万余元。
    企查查信息显示,该公司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此外该公司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
    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韩某思、武汉鲲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内容显示,2020年5月20日,申请人韩某思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某幸、黄灿向武汉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鲲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雷某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27,51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法院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鲲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雷某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27,51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另一名申请人张某进也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鲲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雷某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16,30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该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学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鲲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雷俊名下银行存款共计216,30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这些职业风险,律师应该谨慎规避!

    寻常人看来,律师是让人羡慕的职业,动动嘴就能轻松赚钱。但律师们也承担着常人所不能承受的巨大风险与压力,虽然很多风险难以把控,但仍有不少风险可以提前预知,提前防范。
    通过百度以“执业律师风险防范”这个内容搜索了一下,得出的结果有11,800,000条。
    可想而知,律师在日常执业中所遇到的风险有多大。小到被当事人投诉,大到引起民事、经济的赔偿或者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处罚,这些都将会阻碍律师通向成功之路。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接触的当事人形形色色,很多风险难以把控,但仍有不少风险可以提前预知,提前防范。目前看来,律师的风险主要集中发生于与当事人接触过程中,我们以此为突破口,来看如何防范风险。

    学会“拒绝”受理案件

    律师首先要学会保护自己,要保护自己就要先从拒绝接受案件开始。哪些案件不能接呢?
    一、这类案子不能接
    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目的的案子,不能接。
    有的当事人打官司不是真正的有纠纷而诉讼,他们就是为了虚假诉讼或者其他非法目的而诉讼或者委托律师,这两种情况执业律师都需要小心谨慎,一旦发现当事人有虚假诉讼的嫌疑或者有其他非法目的想利用律师的身份便利,就需要立即终止委托,不能继续接受委托。
    二、这三类案子,慎重考虑后再接
    1.当事人太“自以为是”的案子
    刚出道的执业律师,若遇到太自以为是的当事人,往往很难驾驭,若接受他们的委托,他们会指使律师按照自己的想法行动,若律师拒绝,则会抱怨:为什么收了他们的钱却不办事?若案件最终没有按照预期方向发展,他们则会责怪律师为什么要听他们的想法。若年轻律师接触太多这类当事人,很容易打击执业的积极性。
    遇到这类当事人,律师应当先学会保护自己——要么拒绝受理,要么首先和当事人沟通,若沟通不成则取舍权衡。
    2.当事人不断索取、过于苛刻的案子
    有的当事人太关心案件结果,常常抓住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小问题和小细节不放手,在与这类当事人的相处过程中会非常痛苦。他们往往愿意索取,不愿意付出。他们往往只看到简单的案件结果,却不知道案件背后的工作量,常常希望律师可以降低律师费。遇到这类当事人,律师要考虑清楚是否因为要接这个案子而降低自己的标准,同时,要慎重签订风险代理合同。
    3.当事人期望过高的案子,要仔细考虑后再接
    有的当事人的期望值非常高,在委托律师的时候根本不会听律师意见,律师如果不能将诉讼风险如实的告诉当事人,最后结果不满意就会引起投诉。
    如果律师将风险如实的告诉了当事人,当事人还是坚持自己的认识,还是认为这些风险都不存在的,还是坚持很高的预期,对案件结果还是坚持自己的期望值。
    这个时候,律师需要考虑自己有没有这个实力,有没有这个能力实现当事人的预期,如果律师没有把握实现当事人的预期,建议也要对这样的当事人予以拒绝。否则,一旦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就会找执业律师的麻烦。

    识别委托人存在的风险

    律师执业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委托人。执业律师来自委托人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委托人的预期太高
    如果委托人的预期太高,且律师没有进行很好的告知和说明,案件虽然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胜诉的结果,但没有达到委托人的预期,委托人就会认为律师没有尽职尽责,或者认为律师的水平不够,就会对律师不满,引发风险。
    这虽然和律师的水平无关,但会严重影响律师的形象。遇到这样的当事人,执业律师要对其讲明道理,对其预期值的风险作出正确的评估,当事人接受律师的意见则继续代理,当事人如不能接受律师的意见,则应当提前终止合同或者在委托之前就拒绝代理。
    二、律师做出了过高的或者虚假承诺
    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规范,都要求律师不能向委托人就案件的结果做出承诺。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在委托人和执业律师之间产生矛盾,但在实践中,有些律师因为案件少,或者为了获得更高的委托费用,而做出了超越实际的承诺。不但对案件结果做出承诺,而且还会做出虚假承诺,一切大包大揽,最后目的不能实现引发风险。
    律师对于法律问题,可以进行分析,进行解答,进行论证,但是不能对结果做出承诺。如果委托人强烈要求执业律师对案件结果做出某种承诺,代理律师可以在委托人提供证据的基础上,对于案件的结果进行预测,做出有理有据的分析论证,当事人接受律师的分析预测,就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当事人不接受就应当及时拒绝受理案件。
    三、委托人借律师之手进行非法活动
    有些委托人为了获得案件的胜诉,会让律师介绍或者传递钱物给案件承办人员,进行灰色交易。更有甚者,和律师通话时,随手录音,一旦结果不如意,则会向执业律师索要支出的费用和损失。有些委托人利用律师向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施压,谋取不当利益。
    执业律师因此而受到牵连或者获刑者已经不是个例,应当引起重视。若委托人如果有输送非法利益或为非法行为的不当请求,律师要告诉他们这是非法的,不属于代理的业务范围,由他们自己去处理,律师不参与。
    养成制作与当事人谈话笔录的习惯
    执业律师与当事人的相处和交往,特别是在案件办理中当事人的承诺或者决定,一定要让当事人留下痕迹,而且在重要决定方面必须要当事人自己亲自表态,亲自决定,执业律师一定不要越俎代庖。
    律师永远只能做分析师,至于当事人自己选择走哪条路,走什么样的路,这个一定要当事人自己来决定。因此,在律师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时,一定要养成制作笔录并让当事人签字确认的习惯。
    执业律师与当事人谈话时,制作一份《谈话笔录》,将与案件有关的重要问题向当事人发问,当事人对律师的回答一一记录在案,谈话结束后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字。这些笔录的制作时间、次数不受限制,根据案件类型及复杂程度判断。
    特别授权的执业律师,更要养成记录当事人调解意见的习惯。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特别授权给律师后,就不会到庭参加诉讼。如果在开庭前,就针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进行沟通,并记录在卷,让当事人签字确认更好。
    如果在法庭上的调解超出了当事人的预期或者调解结果与之前制作的笔录不一致,这个时候执业律师一定要得到当事人的书面(文字)确认,让当事人进行短息文字回复确认。开庭调解中,我们律师通过电话与当事人沟通调解意见时,最好将当事人同意调解意见的通话录音下来,尤其是工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等。
    这些谈话笔录包括咨询接待的谈话笔录、风险告知笔录、案件分析笔录、调解意向笔录等等,可以不拘一格,能够形成文字记录并让当事人签字确认即可。
    保管好邮寄底单、查询邮件签收记录
    执业律师在办案中少不了要通过快递的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法院、当事人等邮寄诉讼材料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等。这个时候执业律师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选择邮政特快专递,并要让邮政加盖快递印章。在邮政快递的单子上面详细的注明所寄文书或者材料的内容,尽量明确、具体,避免风险。
    邮件发出后,执业律师还应该随时跟踪邮件的派送进展,并将最后签收的记录查询备案或者通过网上的查询系统截图进行打印保存,与邮寄的底单和查询记录一并附卷存档。
    最重要:律师刑事风险的防范
    除了前面我们说的律师伪证罪的风险防范外,律师还应当注意防范妨害作证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等。
    首先,我们在接受刑事案件委托时,对委托人的身份要进行审查,要查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与当事人的关系,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才具有委托辩护律师的资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当事人自己有权委托辩护人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因此,在审查委托人身份时执业律师需要认真仔细,并保存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其次,解答刑事案件咨询时需要确认前来咨询者的身份信息。执业律师接受委托后,在会见当事人或者查阅案卷材料后,根据办案的需要一般都会跟当事人或者委托人沟通案件进展。这个时候,执业律师一定要小心谨慎,不得在公开场所公开向委托人或者当事人透露案件情况,更不要向陌生人和与案件无关的人员透露案件情况。
    第三,不要将案卷材料提供给当事人或者委托人看,更不要给他们复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这个地方的“核实”如何操作存在争议,到底是否可以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看,这些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为了稳妥起见笔者建议辩护律师在核实证据的时候还是保守一点较好。
    第四,办理刑事案件不要做风险代理,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根据该条规定刑事案件是不能做风险代理的,执业律师一旦给当事人或者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到时候当事人反悔不认账,这个风险代理合同就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执业律师的付出就有可能白白浪费。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有案例不予支持刑事案件的风险代理了,这需要执业律师引起重视。
    第五,执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一定不要教当事人说谎、翻供,也不能传递信息、财物等,一定要严格按照执业规范和法律规定提供刑事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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