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电话:
400-888-6947
网站首页
专业领域
婚姻家庭
民间借贷
人身损害
合同纠纷
地产纠纷
债权债务
建筑工程
医疗事故
劳动工伤
交通事故
刑事诉讼
法律顾问
焕廷案例
在线咨询
焕廷团队
焕廷团队
走进焕廷
焕廷常识
法制聚焦
法律援助
律所新闻
律界风云
关于焕廷
联系我们
品牌栏目
Insights
首页
>
品牌栏目
>
焕廷关注
律所新闻
焕廷案例
焕廷关注
焕廷常识
法制聚焦
焕廷说法|最高院: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来源: 作者:
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1-08-24 阅读数:次
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10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
问: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但有种观点认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
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掌握?
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因此,“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
因此,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声明:
本文章及图片来源于网络公开渠道,不能识别其来源,无法核实和联系原作者,如有版权争议,请联系工作人员
上一篇:
焕廷说法|搭便车发生交通意外,责任如何认定?法院判了
下一篇:
焕廷说法|前国脚谢晖事件始末,偷拍者是否侵犯隐私?法律界看法不一
'); })();
微信二维码
400-888-6947
值班律师1
值班律师2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