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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说法|离婚后签订的《补偿协议》,男方要给女方300万补偿款,有效吗?
来源: 作者:
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1-08-11 阅读数:次
案号
(2021)京02民终10067号(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一审诉讼请求
甲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乙男履行《补偿协议》的义务,即每月支付10000元给我,并按协议约定支付我3000000元;2.乙男承担本案诉讼费。
乙男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撤销甲女与乙男于2020年8月7日签订的《补偿协议》,判决乙男不承担履行《补偿协议》义务;2.反诉费由甲女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
甲女与乙男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小乙。2020年2月29日,乙男与甲女登记离婚。
2020年8月7日,乙男与甲女签订《补偿协议》,该协议载明:男女双方于2014年5月26日登记结婚,并于2016年12月27日生育婚生女小乙。2020年2月29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上写的离婚原因是感情不和,但这不是事实,办理离婚的真实原因是双方计划在北京购买房产,受欲购买房产所在地房屋买卖政策和双方经济能力的影响,以及双方协商尽可能减少支出的想法,双方决定办理离婚手续,且商定可以随时办理复婚手续。故双方并非是想真正的解除婚姻关系,所涉的《离婚协议书》也仅仅是为了提供离婚程序中要求的材料而已,即《离婚协议书》内容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产生处分相关财产及婚生女抚养等事宜的法律效力。
因男方现已背信当初双方协商一致的上述事实,罔顾双方多年的夫妻感情和婚生女的健康成长,假戏真做不再与女方履行复婚手续,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男方承认以上所述事实客观真实。二、婚生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婚生女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费、学习费用、医疗费用等),暂定每月5000元。另外男方额外支付每月5000元用于女方为方便照顾婚生女儿生活学习而产生的住房开支。合计10000元每月。支付期限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止。支付方式为每月5日前转入或者存入女方账户(户名:甲女,卡号×××)。男方周末或节假日可接孩子进行探视,具体探视时间根据孩子学习时间协商,如果男方带孩子外出游玩或住宿(女方住所以外的地方),需要提前征得女方同意后实施。如果男方未经女方许可带孩子外出,女方有权拒绝男方探视。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男方承担。四、男方自愿补偿女方300万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分期转入或者存入女方账户(户名:甲女,卡号×××),第一笔100万在一个月内转入,第二笔200万两个月内转入。此补偿将用于女方及婚生女的购房。五、本协议内容与所谓的《离婚协议书》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效力等同。八、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由女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后,乙男未按《补偿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故甲女诉至法院。审理中,乙男称《补偿协议》系其受胁迫所签,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亦未出轨,提交了《实名举报》材料、通话记录、聊天记录、图文快印收费凭证、未签名的空白《补偿协议》、录音、证人证言、服装、收入证明、纳税申报记录等证据,甲女对此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甲女与乙男签订的《补偿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履行。乙男称上述《补偿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受胁迫所为,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对乙男要求上述《补偿协议》中约定,乙男每月支付甲女5000元用于方便照顾婚生女儿乙男1生活学习而产生的住房开支,支付期限至乙男1独立生活止,该笔费用为每月5日前转入或者存入甲女账户,乙男未能如期支付,已属违约。故对甲女要求乙男每月给付其5000元的住房开支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甲女要求支付另5000元问题,因双方在《补偿协议》中约定,婚生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婚生女的全部费用为每月5000元,故甲女要求支付此笔费用,无法律依据,应由小乙主张。对甲女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因双方在《补偿协议》中约定乙男自愿补偿甲女3000000元用于甲女及小乙购房,并约定乙男于该协议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将3000000元分期转入甲女账户。乙男未能如期履行转款义务,亦属违约。故对甲女的此项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对乙男要求撤销《补偿协议》,不承担履行《补偿协议》义务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
一、乙男自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始每月给付甲女住房开支5000元,至婚生女小乙独立生活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二、乙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甲女购房款3000000元;
三、驳回甲女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乙男全部反诉请求。
上诉人主张
乙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甲女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支持我方的反诉请求,或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甲女承担。
事实和理由:本案案由错误,纠纷发生在双方同居关系期间,一审法院按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由审理有误。《补偿协议》是我受甲女胁迫所签,并非我的真实意思表示。《补偿协议》即便属于赠与,因我不具备赠与条件而有权撤销,且我不存在过错,无需对甲女予以赔偿。
被上诉人辩称
甲女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乙男的上诉理由和请求。
《补偿协议》是经过双方共同充分沟通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合法有效。乙男无能力履行涉案补偿协议并不影响协议本身的效力。一审法院按照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本案并无不当,我和乙男签订《补偿协议》,是对财产及孩子抚养问题达成的新的一致意见。
二审法院裁判
本院二审期间,乙男向本院提交其与甲女2020年7月3日至12月27日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主张双方在《补偿协议》签订前后,均未提到乙男存在出轨的情况,且亦未沟通过购买学区房的事宜,以此证明《补偿协议》系甲女单方有意为之。
甲女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微信聊天记录仅能显示文字部分,而语音聊天内容则无法显示,且该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对购买学区房一事未曾沟通过。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关于本案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的分割产生的纠纷,而本案系乙男与甲女对于双方在离婚后所签订的《补偿协议》的效力认定产生的纠纷,应为合同纠纷。一审法院按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由审理欠妥,本院予以更正。
本案中,上诉人乙男主张其在签订《补偿协议》时系受到胁迫,但《补偿协议》的签订是在公共场合,且签订时仅有乙男与甲女在场,乙男虽主张其系受甲女及其兄长的胁迫所签,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故一审法院认定《补偿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履行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乙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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