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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说法|100万元存款5年后仅剩1元!存款为何会“不翼而飞”

来源: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1-07-12 阅读数:
    近日,山东一位银行储户
    100万元存款5年后仅剩1元的案件
    引发了广泛关注
    百万元的资金为何会“不翼而飞”?
    背后的真相是什么?

    ▼
    2009年7月,山东枣庄的孙女士向原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存入了100万元。
    2014年,恒泰农村合作银行进行改制,改制后的银行便是枣庄农商银行。
    2014年下半年,孙女士在取钱时发现存折上仅有1块钱,将枣庄农商银行告上法庭。
    但在法院审理中,枣庄农商银行却说,孙女士伪造了存折,孙女士反遭刑事拘留。
    2018年,经过公安侦查,孙女士并没有伪造存折。孙女士要求法院判令银行支付她100万存款及利息。
    不料,半年过去,枣庄农商银行一直没有履行义务。
    2021年7月1日,法院对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立案强制执行。
   
    那么,这笔存款到底去哪儿了?
    原来孙女士将钱存入银行后不久,这笔钱就被前银行职员田某取走了。据了解,田某通过掉包存折套取其他储户的资金超600万元。田某也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被判刑。
    法院同时指出,并没有证据证明田某取得了孙女士的授权,也没有证据证明孙女士和田某之间串通欺骗。
    枣庄农商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未尽到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导致储户的存款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多点◆

    Q:    因银行错误行为导致孙女士被刑事拘留,怎么维权?
    A:    可申请国家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Q:    田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会被判多少年?
    A: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Q:    银行弄丢了孙女士的100万存款,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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