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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说法|女子被“天降大狗”砸瘫,无奈把整栋楼告了!法院判被告赔偿百万

来源: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1-02-18 阅读数:
    3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来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抛下来就可以砸破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更何况是一只狗呢?
    离奇的事故,光医药费就30万元
    2018年4月15日14时许
    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北禺十四巷一栋厂房下
    一条大狗从天而降
    路人张女士被砸中后
    瞬间倒地不省人事
    大狗却直接起身离开
    后来不知所踪
    而女子被砸成高位截瘫
    司法鉴定结果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
    属于完全护理依赖
    这场无妄之灾彻底改变了这个家庭。张女士和丈夫在广州做泥瓦匠,儿子在武汉一家广告公司工作。现如今为了照顾张女士,丈夫和儿子都辞去工作,住在医院附近的一家宾馆里。
    医药费已花去30万左右,都是他们四处借来的,将来还需要高额费用进行康复治疗。
    因找不到涉事狗及狗主人,张女士只好将整栋楼的房东和租户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不同于一般的“一人被砸,全楼补偿”案件,该案伤人的物品是找不到主人的动物,所以显得更加复杂。自从2018年中旬白云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以来,这场官司已经持续了超过两年半的时间。
    两名被告承担百万元赔偿责任
    张女士被大狗砸中右肩后倒地的瞬间,被记录在监控视频里,这段视频在网络广泛传播。加上“高空坠狗砸人”曾经入选2018年全国司法考试的客观题,所以现实中的这场官司非常引人关注。
    张女士将整栋楼的房东和租户告上法庭,并明确了索赔诉求: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总共约300多万元,其中后期护理费就占了200多万元。
    2021年2月5日上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此案,在十余名被告中,法庭判决被告房东蔡某彰和二楼承租方的一家电子厂广州煌某公司,连带赔偿张萍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73830.71元。
    事发的厂房为两层不规则多边形建筑物,没有封闭性管理,也没有门禁,其中有多个楼梯直通天台。一层二层被分割为多个独立空间出租,各承租人独立使用。
    在天台坠狗方向下方为一家电子厂,这家电子厂当年为了夏天隔热,在坠狗方向的天台种了花卉瓜果,并筑了水坝。
    两年后,再次回到事发地
    在狗主无法确认下,将厂房的所有者和所有承租方告上法庭,是张女士在律师的建议下做出的无奈选择。
    在庭审阶段,被告席上的有的承租方认为自己从未使用过天台,不应该承担责任。而即便当时在楼顶种菜的电子厂也认为,不能认定种了蔬菜就引来了狗,这与张女士受伤没有法律因果关系。承租方的普遍意见是,若要追究责任应该找到狗主,而非将矛头指向自己。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女士受害系因狗只从建筑物公共区域三楼天台坠落所致,但“狗”并不是物品,是自己跌落还是被人丢下?这一点无从认定,因此法院只能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来判决建筑物的所有人和天台管理人来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被告蔡某彰作为案涉建筑物的出租人,被告广州煌某公司作为天台区域的实际使用人,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防范、制止高空抛、坠物等侵权行为的发生。
    两管理人并未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狗只能够任意出入天台后坠落,导致张女士人身损害。依照《民法典》第1198条之规定,应当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现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无法接受判决结果
    当联系上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电子厂负责人时,这位负责人目前并不在广州,也对法院的判决并不知情。
   “为什么要我赔偿呢,这只狗跟我有什么关系呢?”负责人表示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他认为天台是一个开放的平台,任何人都可以上去。并且涉事狗也不是自己的,他无法接受自己要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当天是个星期天,我们都没有上班。如果狗是我的或者是我把狗扔下去的,这都好说。但是现在我真的想不通这和我们有什么关系。”他表示。
    原告:希望判决结果能得到执行
    在拿到判决书的当天上午,张女士儿子赶着前往高铁站,乘坐列车回湖北。因为父亲平日需要照顾瘫痪的母亲,所以家里少了一个经济支柱,一家人的开销都压在这个年轻人身上。他只有一边努力工作,一边要顾及诉讼的事宜,一度非常焦虑。
    现只觉得一块石头落了地。“我是希望判决最后能够执行得下来。”张女士儿子说。
    原告律师表示,目前对判决赔偿担责认可,数额和承担责任人数不是很满意。等家属思考后,再根据家属要求决定是否上诉。
    关于“全楼判赔”,民法典新增了“追偿权”
    高空抛物这一伤害惊人、防控艰难的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如同一把利剑悬在城市上空,威胁着每一位城市居民的安全,也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都是我们“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曾经,40楼飞出的菜刀扎穿了楼下路虎,3楼落下建筑垃圾夺去10岁男童生命,一个小小的烟灰缸险些将一家之主砸成植物人。
    如何“守护头顶的安全”?《民法典》让高空抛物不再“任性”。在部分案件中,因为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最终判定全楼业务和物业共同赔偿。这种“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结果,对于无辜的业主来说,可能是有失公平的。那么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后,这一情况是否将会有所改善呢?
    我们对比来看。以往《侵权责任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不难看出,这样的规定虽然看似直接填补了高空抛物谁来陪的空白,但实质上,它属于一种在自证清白下的“连坐制度”。
    我们再来看《民法典》对高空抛物的规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这里,我们重点关注其中这样的表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对比来看,民法典所规定的内容,相对于以往的“连坐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新增的“追偿权”对于找到真正的侵权人,避免无辜业主承担损失有巨大的积极意义。
    这样的规定,使补偿的性质更加趋近于垫付的性质,为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一直以来的“连坐制度”终于得以被打破。
    《民法典》不仅明确了在判决后,确定实际侵权人情形下,没有过错但承担了补偿义务的业主依法维权的途径,也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困惑,追偿权的规定,在高空抛物追责这一问题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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