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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说法|湖南高院一女法官惨遭报复杀害 保护法官安全迫在眉睫

来源: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1-01-13 阅读数:
    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警方1月12日通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周某某因拒绝“打招呼”遭同乡杀害。
    通报全文如下:
    据悉,被杀害的法官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副庭长周春梅。凶手系周法官同乡,因一个劳动争议案件要求周法官打招呼,周法官没同意,便怀恨在心,摸清情况后,化妆求职者应聘小区保洁员,于今日早上在小区地下车库杀人。
    1月12日,湖南高院微信发布情况通报,沉痛悼念周春梅法官。
    我们对周法官的牺牲表示沉痛哀悼,对凶手的残暴行为表示严厉谴责!同时,我们更应深刻反思一个问题:如何保护法官人身安全?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如何完善法官人身安全保护制度
    作者:蔺思源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目前,我国法官伤害风险评估预警防控系统尚未建立,有必要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试点工作,逐步加以推广,最终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官伤害风险评估系统。
    近年来,法官因依法履职而遭受当事人侮辱、诽谤、威胁、恫吓甚至伤害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仅严重影响了法官的工作状态,也使国家的法律尊严受到践踏。如何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保护法官人身安全,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保障法官依法、公正行使职权,这个问题现实而紧迫。
    之所以我国伤害法官事件频发,分析原因,一是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们思想观念日益更新,利益诉求多样化,社会矛盾多发化,法院成了矛盾纠纷集中地,法官也因此被推上矛盾的风口浪尖。二是部分群众法制观念依然淡薄,对现代司法理念缺乏了解,往往以自身利益得失衡量法律,认识存在偏差,容易因为案件结果对法官产生怨恨,做出偏激行为。三是各地法院安保财政投入不足,导致法院安全防范缺位。安保硬件设施不到位,司法警察力量也明显不足。四是法官自我安全防范意识较为薄弱,普遍缺乏对自身安全的警惕性以及必要的应急能力。五是对伤害法官的行为,法律规定范围有限且较为笼统,惩处程序繁琐,打击力度不够。六是我国尚未建立法官伤害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对容易引发严重伤害事件的情况不能及时预警,等伤害发生之后才采取措施。
    针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伤害事件并非我国所独有,总结各国的应对经验可见,单纯的事后严处治标不治本,应将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严处相结合,尽量将危险发现并控制在伤害之前,并确保伤害事件发生后救济途径畅通,才能为法官人身安全提供全方位、立体化保护。
    完善法官人身安全保护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构建多元矛盾化解机制,弱化矛盾聚焦点,减轻法官办案压力。
    越来越多的矛盾从社会各个角落涌入法院,法院的压力空前,因此迫切需要构建多元社会矛盾化解机制。首先,横向上以行政机关的专业、行业分类,发挥各行政机关在各行业的管理优势,对行业内产生的纠纷优先调处。如涉及人事、劳动者就业、社会保障、工伤的问题,优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其次,纵向衔接行政机关之间、调解与诉讼之间的关系,形成整体网状矛盾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寻求最快捷的矛盾解决方式。这是动用社会合力来化解集中涌至法院的尖锐矛盾,弱化矛盾聚焦点。同时减少了法官的办案数量,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案件质量。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首先是针对案件当事人的宣传教育。法院应该让当事人了解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对法官行使监督、申诉、控告的权利,对裁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再审程序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通过信访或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开庭前还需要向当事人告知法庭纪律,强调遵守法庭纪律的重要性。其次是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法院可以通过“法院开放日”等活动,让更多群众零距离接触司法审判,了解法院的审判程序;还可以通过媒体进行以案说法等法制宣传,在潜移默化中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对暴力抗法等事件的处理情况,应及时通过媒体宣传报道,以儆效尤,让公众充分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维护司法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法院安全防范措施,筑牢法院安保墙。
    加强法院安全防范措施,首先应从改善法院的安保硬件设施着手。物理阻隔是保障法院安全的重要手段,应逐步扩大司法安全保障的投入,升级安保设备。在各法院实行审判区与办公区隔离,在人员入口处设置安检设备;在审判庭、调解室、接待室等庭审区以及办公区安装监控设施;建立法警巡逻、巡查制度,定时在审判区和办公区巡逻和巡查;升级值班法警的装具和装备,并提高处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其次,扩大警力,成立专职化法官安保队伍也是加强法院安全防范的重要措施。目前,各级法院司法警力不足现象明显,应配备更多警力,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打造专门的法官安保队伍,为法官的安全提供更严密的保护措施。
    (四)提升法官自身防范意识,强化自卫能力。
    提升法官自我防范能力,首先应从思想上树立自我保护的防备意识,转变当事人不敢冒犯法官的传统观念。其次从技术层面上,可以通过教育培训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完善法官保护的法律规定,加强相关部门协作,加大惩处力度。
    加大惩处力度首先应进一步完善法官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从立法角度增加对法官特别保护的规定。其次,还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对于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暴力对抗的事件,尽量争取党委及政府支持;加强法院与其他基层组织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优势,防范和避免暴力冲突事件发生;另外,还应加强同公安、检察部门的协作,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积极制定协作方案,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六)建立法官伤害风险评估预警防控系统,将风险发现并控制在伤害之前。
    法官伤害风险评估预警防控系统是对法官伤害风险进行预判评估,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办法,切实做到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当事人对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伤害行为。因此建立该系统至少需要考虑3方面:风险识别的实现、评估模型的建立、防控措施的跟进。
    首先是风险识别的实现。一般而言,在发生严重的法官伤害事件之前,当事人通常会通过口头言辞、书面材料,或者其神情、肢体语言等显露出某些信号,当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或在其他场所发现当事人有异常行为,可能导致伤害风险的,可以申请对该风险进行识别。通过分析近几年伤害法官事件,笔者认为建立评估模型主要应该考虑以下要素:伤害对象、威胁手段以及发生概率,据此建立评估模型,再结合前述风险识别时收集的关键信息,可以计算出对应的风险值,从而确定风险级别。评估出风险等级之后,就需要进一步跟进防控措施。可以根据风险级别的高低,采取不同等级的防控措施。如果风险等级较低,可以采用启动网络关键信息筛查预警,或者启动居委会联络人制度,观察汇报当事人日常表现;如果风险等级较高,可以由有关机关或者法院安全保卫人员对法官实行全程式安全保护。
    目前,我国法官伤害风险评估预警防控系统尚未建立,有必要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试点工作,逐步加以推广,最终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官伤害风险评估系统。
    (作者单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延伸阅读
    百度百科资料:

    周春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女,1976年1月生,苗族,湖南龙山人,中共党员,研究生法学硕士。曾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正科级助理审判员。
    2016年5月,拟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在湖南高院2016年5月份的一份任前公示中,周春梅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正科级助理审判员,拟提请任命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
    《中国审判》曾刊文介绍时任民一庭审判长的周春梅,说她2014年度被评为办案能手,所办案件经评查全部为优秀,“明辨是非、善用法理、准确衡平、案结事了”。
    2021年1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周春梅还曾对民法典的高空抛物条文进行了解读。
    春梅香自苦寒来
    来源:中国审判作者:曾妍
    她,湖南高院2014年度办案能手,全年办案数位居全院三个民事审判庭第一,所办案件经评查全部为优秀,且无一超审限,无一上访闹访,无一因过错被发回、改判;她,从小就怀揣着法官梦想,并为实现这一梦想而坚持不懈;她,明辨是非、善用法理、准确衡平、案结事了;她,情系妇女儿童,用“爱之光阴”传播温暖和正能量。她,就是湖南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长——周春梅。
    坚持梦想蓄势待发
    周春梅出生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的一个普通工人家庭,是一位地地道道的来自湘鄂西大山深处的苗家辣妹子。“春梅打小就懂事、乖巧,学习从来不用我们操心,成绩一直很好。”妈妈说起女儿满满的都是欣慰。
    中学期间,喜欢阅读的春梅对法律书籍尤其感兴趣。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的名著《法律帝国》中“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等名人名言在小春梅心中深深扎根。“那时候,觉得法官能主持正义,很了不起。当时就暗自下定决心,将来自己也要成为一名法律‘帝国’的‘王侯’。”周春梅说起小时候的梦想,依然清晰而坚定。
    1999年,周春梅法学本科毕业时恰逢全国机构精减,法院编制冻结。“当时有些失落,但我告诉自己,当一名好法官的梦想不能放弃,先缓一缓吧。”于是,她进入了吉首大学担任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工作。同时,她毫不懈怠法律专业的学习:认真阅读各种法学杂志、法学名著,关注法学理论最新动态。讲台、图书馆、食堂、宿舍便构成了她生活轨迹的大部分。2000年,她考取了湘潭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
    在读研期间,周春梅继续着她的“学霸”传奇。2003年6月,因科研成果突出,荣获湘潭大学校长奖,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先后在《法律适用》、《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当代法学》、《行政与法》等国家核心法学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
    扎实的法学功底、严谨的治学作风为周春梅在湖南高院工作期间撰写的《委托书瑕疵征集之法律救济》和参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合同卷)》的撰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委托书瑕疵征集之法律救济》一文理实兼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专刊转载。
    2003年,周春梅研究生毕业。正赶上湖南高院公开招考通过司法考试的研究生法官。她过关斩将,脱颖而出,进入湖南高院工作。在周春梅看来,机遇从来不会怠慢有准备的人。
    善用法理准确平衡
    2014年5月29日,初夏的湖南已经炎热起来。周春梅邀请了鉴定人员、双方当事人,带着书记员来到被上诉人所在的某县进行实地查看。
    某厂与某公司、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某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鉴定结论程序是否有瑕疵?某厂的损失到底有多大?如何确定赔偿金额?是周春梅此行想要解决的问题。
    某厂位于当地的山上。周春梅顶着烈日仔细察看,手臂被过腰的茅草划破了也未曾察觉。经过察看现场和重新审查证据,周春梅发现,鉴定结论因未准确察看现场,程序不到位,将搬迁房屋定性为砖混结构依据不足,经要求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最终鉴定结论确定重置损失在一审的基础上减少219万余元,该案据此改判,较好地维护了各方的合法利益。
    “虽然我们获得的赔偿金额比一审少了200多万,但周法官对于事实的严谨核查后作出的判决让我们很是服气。”某厂厂长刘某某说。
    “根据你的研究,芦螟和荆禾草螟这两种害虫对芦苇的产量危害有多严重?”“芦螟和荆禾草螟对芦苇损害的特点是什么?通过什么方式防治这两种害虫?”在澧县芦苇总场和李泽湘、喻昌建、陈伟锋的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庭审中,周春梅对证人王宗典进行发问。王宗典是原汉寿芦苇科研所研究员、1989年版《狄芦害虫与天敌图谱》主编、芦苇科研专家。
    一审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确定李泽湘、喻昌建、陈伟锋遭受芦苇损失额的依据?李泽湘、喻昌建、陈伟锋所遭受的芦苇损失应如何分担?为了解决本案的争议焦点,周春梅俨然成了一个求知若渴的芦苇科学生。
    2002年—2007年澧县统计年鉴、《常用新农药使用手册》、《中国南荻和芦苇科技论文集》、《狄芦害虫与天敌图谱》、《田间试验与统计分析》、湖南苇协会的生产技术培训班讲义《狄芦生产技术与实践》……成了周春梅办案同时细心研读的专著。
    “农药使用的科学原则、农药用量、害虫特性、氯氰菊酯、杀虫双、荻叉飞虱、芦毒蛾生物学、荻蛀茎夜蛾、荻田棘禾草螟生物学、芦苞螟等专业术语真是让我一个头两个大。”周春梅说,“针对双方当事人对一审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我们依法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归纳需要解答的问题,庭审中要向专家证人发问……如果对这个领域不弄清楚是不行的。”
    该案根据查明的事实,合议庭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双方当事人责任进行重新分配,将一审澧县芦苇总场需向李泽湘、喻昌建、陈伟锋的赔偿金额由172万余元改判为153万余元。双方均表示服判。
    “没想到周法官对芦苇的专业问题这么了解,都可以做我们的技术顾问了。”澧县芦苇总场场长刘十庆笑言。
    如何既快又好地办理民事案件,让当事人信服司法?周春梅有她的32字诀:信守程序,明辨是非;善用法理、温情司法;准确衡平、中立公正;疏导调解、案结事了。
    爱之光阴情系学子
    “谢谢叔叔阿姨们!我一定不辜负你们的期望,继续努力学习,将来回馈社会……”今年1月,在湖南高院“爱之光阴”义工团队与湖南师大附中的爱心助学签约仪式上,受资助帮扶对象,该校高二年级理科实验班1304班的同学朱某满怀感激。
    朱某来自岳阳市平江县农村,家中兄妹3人,均在校读书,母亲体弱,主要靠父亲务农获取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她,就是湖南高院“爱之光阴”义工团队资助的对象之一。
    湖南高院“爱之光阴”义工团队由部分热心法官自愿发起,周春梅就是其中的一员。团队成立于2012年1月,每年不定期开展资助、慰问等志愿活动。用自发募集的爱心善款购买奶粉、尿不湿慰问福利院儿童、资助困难学生和患病儿童。
    周春梅说起她和同事们的善举很是淡然,“我们微薄的帮助,也许只能解决孩子一时的困顿。但我们希望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能让孩子坚定战胜困苦的信心;希望我们小小的善举,能让孩子们感受到人间的温暖和真情。”
    “叔叔阿姨你们就是我的超级英雄!”在受资助的白血病男孩唐某某的心目中,周阿姨和她的同事们就是他的超级英雄。
    “爱之光阴”义工团队负责人钟玺波说,“感谢周春梅等50余名法官的善举,他们通过一次次志愿活动,宣扬了爱的理念,传播了巨大的正能量,形成了湖南高院机关一道亮丽的风景。”
    在给孩子们不断传递正能量的同时,周春梅还兼任了湖南高院妇女委员会委员。
    向院领导报告,积极回应全体女干警的诉求,并为全体女干警争取正当权益;积极策划并组织湖南高院“最具魅力女性”演讲比赛等活动;邀请专家给全体女干警授课以缓解大家高度的工作压力等都是周春梅和她的妇委会“战友”们为全院女干警谋取到的福利。
    “在妇委会成员中,春梅是最年轻的。因此,她在出色完成自己办案任务的同时,还承担了很多妇委会的工作,为广大妇女干警做好服务着实费了心。”湖南高院刑三庭庭长、妇委会主任罗筱玲说。
    周春梅一直执着并坚持着自己的法官梦,白天开庭、接待当事人等,晚上写审理报告、判决书,加班到凌晨的情况经常有之。记者不禁问道,“这种工作状态你觉得苦吗?”“这些是我的兴趣与追求所在,即使身心有时会感到疲惫,但一点也不觉得苦,倒是挺乐在其中。”周春梅恬静地笑道。
    解读民法典高空抛物条文
    2021年1月5日,针对近年来高层住宅小区内存在的“高空抛物”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周春梅对该法条进行了解读。
    周春梅表示,为更加公平合理地分配因高空抛物、坠物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54条通过综合治理的思路,重点从直接责任、调查责任、侵害人不明的责任、安全保障责任四个方面作出完善规定:
    1.明确直接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相比,《民法典》明文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将高空抛物列为法律禁止性行为,该规定不仅从道德上,更是从行为规范和法律层面确立了抛掷物品的不法性,对该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应当由直接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2.确立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责任。高空抛物问题最大的难题在于,受害人因举证能力的局限和调查权限的欠缺,无法提供确定侵权人的证据,进而导致维权的困难。《民法典》的亮点之一在于明确规定发生高空抛物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样,既能通过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介入,增加警示行为人从事高空抛物的威慑力,又能通过公安机关专业的调查能力、多样的调查手段,最大概率地查清责任人,方便受害者及时获得救济。
    3.明确可能加害建筑物使用人的追偿权。在发生抛物、坠物事故后,经公安机关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出于对受害人救济、督促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和有效预防高空抛物行为的考虑,《民法典》仍然坚持了《侵权责任法》八十七条关于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则。但是,上述案例2的处理结果,容易让社会大众产生困惑:让没有抛物的人“连坐”,为别人的错误买单和承担责任似乎不公平?基于此,《民法典》在责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同时,增加“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可能加害人承担的是一种垫付责任,其在承担补偿义务后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这样让侥幸暂时开脱的真正侵权人承担法律,免于可能加害人的“连坐责任”,真正彰显司法的公平。
    4.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小区物业服务与人们的生活密切,《民法典》作为生活百科全书明文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在维护小区秩序、保障业主人身财产权益安全的义务。尤其是对高空抛物,《民法典》进一步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除了可以请求直接侵权人、可能加害人承担责任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抛掷物品、坠落物品的,也应当对损害后果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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