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书:陕西一女子称结婚40年常被丈夫打骂,忍到仨子女成年后起诉离婚。法院认为夫妻生活40载,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晚年,只要双方互谅沟通仍是一个美满的家庭,驳回了女子离婚诉求。
六旬老太起诉离婚,老伴坚决不同意
这则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20)陕0632民初1058号判决书显示,1980年,女子李某与杨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育有三名子女。
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女子发现丈夫脾气暴躁易怒,经常打骂自己。
为了照顾年幼的三名子女,她多年忍气吞声。如今过了40年,三名子女都已成年工作且娶妻生子,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女子的丈夫杨某不同意离婚
他辩称自己虽有不对的地方
但年纪大了
开玩笑很正常
且强调自己没有出轨
在他看来,现在年老应该互相照应
希望妻子再给他一次机会
当地法院:
双方感情未彻底破裂,驳回诉讼请求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两人共同生活40载,且将子女三人抚养成人,风里雨里实属不易,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晚年。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年少夫妻老来伴,晚年生活更加需要相互支撑,二人今后只要能互谅互让,相互珍惜,加强沟通与交流,妥善处理化解现有矛盾,仍是一个和睦美满的家庭。”
最终,法院驳回了女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女子承担

网友:为何明明存在家暴法院还不准离婚
判决书公布后引发网友关注,冲上微博热搜榜,微博留言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原告女子。
网友认为,都已经忍受了大半辈子了,如果能够忍下去,又有谁会去提离婚呢?虽然说“年少夫妻老来伴”,但是有些人的感情确实不好,既然走不到一起,那就不应该强行让两人继续在一起,这样只会造成两个人的不幸。
央视网评:不能为了表面的和谐,而为婚姻秩序乃至社会秩序带来更大的不稳定因素。
现行的《婚姻法》将“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如果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以视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以据此判决离婚。但如果只是偶尔发生的家庭暴力,则不能片面地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不会轻易以此判决离婚。
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侮辱人格、精神恐吓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折磨的行为。
根据媒体已经公开的信息,该案判决书如此表述:“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未提及是否有家庭暴力问题。
根据民事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有义务举证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家庭暴力常常发生在仅有夫妻二人在场的私密处所情况下,场合隐蔽,证据难以收集。
现在,不得而知自称“结婚40年常被丈夫打骂”的女子是否提供了证据证明对方长期实施了家庭暴力。如果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会轻易判决离婚。
此案引起公众关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究竟是什么样的原因才能让一个女人在经过了40年的婚姻生活,在进入老年的时候,宁愿独自地生活,也要离开与自己相伴了40年的人?
离婚无小事,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不仅仅是个人行为,更是一种社会行为,会涉及亲属、他人、社会甚至国家利益。
虽然,法律对判决离婚的标准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既充分尊重和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利,也保证了国家公权力对离婚的适当干预。司法机关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既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也要审查双方当事人的情感情况。
“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基本标准,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就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状况为客观依据。
法理与情理,其实可以兼顾。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承担好审查职责,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成为维护夫妻婚姻关系的最后屏障,更要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
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公众的疑虑,真正维护好婚姻秩序;不能为了表面的和谐,而为婚姻秩序乃至社会秩序带来更大的不稳定因素。
法院回应:无法证明遭家暴判后不上诉
12月18日,陕西黄陵县法院回应“女子忍40年家暴诉讼离婚被驳回”一事。审判该案的法官称,经庭前调查,女子自述的“非打即骂”在正常的夫妻矛盾范围内,警方处也无家暴报警记录,没有证据能证明女子曾遭丈夫家暴。
此外,双方子女也表达了希望父母继续在一起生活的愿望。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从关爱老人角度出发,法院才驳回女子的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女子表示不上诉。
律师解读:可报案搜集家暴证据再起诉
针对此案,有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夫妻如一方有家暴行为,法院应判决离婚。李某如不服判决,可申请人身保护令和向警方报案,通过公权力收集家庭暴力证据,6个月后再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