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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说法|直播带货进入“监管时代”,8类违法行为将被严厉查处!
来源: 作者:
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0-11-11 阅读数:次
双十一的热度已经不再局限于11月11日当天了。
今年从开始预售,直播大佬李佳琦、薇娅两人销售额蹭蹭蹭往上涨,更是创下了直播一天卖出近70亿销售额的记录!
但一些消费陷阱也在直播带货中偷偷藏匿:
➤商家的证照信息没有公示;
➤直播刷粉丝数据、销售量刷单造假"杀雏";
➤主播涉嫌存在宣传产品功效或使用极限词等违规宣传问题;
➤产品质量的货不对板,兜售“三无”产品、假冒伪劣商品等;
......
可以简单总结为:
优惠活动水分多、商品质量问题多、售后服务诟病多、订单合同违约多。
这些乱象也同样引起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注意。
对此,国家在较短时间内新修订并发布了多部涉及网络交易、促销、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的文件,以此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促进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类主体法律责任更明确
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确在网络直播营销各个主体的责任:
No.1网络平台: 按《电商法》和《广告法》履行责任义务
网络平台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
特别是网络平台开放网络直播推广服务经营者入驻功能、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推广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直播技术服务的;
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网络平台为商品经营者(含服务提供者,下同)或网络直播者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
应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或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网络平台以其他方式为其用户提供网络直播技术服务,应根据平台是否参与运营、分佣、平台对用户的控制力等具体情形;
适用《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或适用法律法规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
No.2商品经营者: 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都应依法履行责任义务
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按照《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价格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No.3网络直播者: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
按《广告法》履行责任义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网络直播方式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宣传,应真实合法,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
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范围和广告发布
No.1直播销售商品或服务范围需合法
商品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
不得通过网络直播发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商业广告;
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禁止进行网络交易的商品或服务。
No.2医药等特殊广告发布前需经审查
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应严格遵守广告审查有关规定。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
No.3公示相关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直播活动中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商品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在其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
网络平台应当为公示上述信息提供技术支持等便利条件。
8类直播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
除了明确主体责任及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和广告发布之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还列明了网络营销直播过程中的8种违法行为:
No.1电子商务违法行为
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依据《电子商务法》,重点查处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等违法行为。
No.2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
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平台售后服务保障不力等问题。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查处对消费者依法提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等违法行为。
No.3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针对网络直播营销虚构交易或评价、网络直播者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问题。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查处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仿冒混淆、商业诋毁和违法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
No.4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针对网络直播营销卖假冒伪劣产品等问题。
依据《产品质量法》,重点查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品的产地和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
No.5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售卖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等问题。
依据《商标法》《专利法》,重点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No.6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的食品安全问题。
依据《食品安全法》,重点查处无经营资质销售食品、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
No.7依法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针对网络直播营销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
依据《广告法》,重点查处发布虚假广告、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和违规广告代言等违法行为。
No.8价格违法行为
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价格违法问题。
依据《价格法》,重点查处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等违法行为。
总之,为了让大家在“双十一购物狂欢节”得到更好的消费体验,国家可是操碎了心!
针对网络直播营销过程中的种种不规范行为,压实主体法律责任,让消费者买的放心,用的安心。
最后还是在这告诫消费者:
一定要理性消费,量力而行,切忌被“假优惠”陷阱误导,;
慎重支付定金,哪怕事后反悔不想购买,极大概率也是拿不回的;
注意留存购物证据,依法维护权益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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