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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说法|员工隐瞒“老赖”身份被辞退,违法吗?
来源: 作者:
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0-10-31 阅读数:次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9年11月14日,中国的
失信被执行人
的总数已经达到了1591万人次。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老赖”。
不论失信被执行人是怎么造成的,单说社会与司法机构对失信人的惩治力度,就足以说明失信是多么可怕的事情。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因为隐瞒自己失信的身份而被辞退,失去心仪工作的带给“老赖”的教训!
案例说法
牛某经猎头公司推荐,应聘进入某市某私募基金公司工作。因工作表现出色,四个月后经股东会选举同意,推选牛某担任董事一职。
但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公司却发现牛某之前未清偿个人所负大额债务,已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继而无法办理变更手续。
于是基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免除了牛某总经理职务和董事身份,并以“隐瞒个人履历和基本信息”以及“缺乏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准入条件”为由,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向其送达了解雇通知书。
牛某对此不服,遂申请
仲裁
,要求基金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仲裁期间工资。仲裁委员会立案后,依法予以受理。
最终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牛某要求基金公司恢复其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仲裁期间工资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律师普法
01
员工隐瞒“老赖”身份被辞退,违法吗?
根据上述牛某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其入职公司时,应当依据该公司规定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以便公司进行相应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如果没有进行告知,那公司采取辞退的方式也不属于违法行为。即使像牛某一样去申请仲裁,也不会被法院所支持。
02
针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措施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总而言之,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对高级管理人员委以重任之前,务必做好聘前背景调查,以免事后发现给人事管理造成被动。同时,也建议劳动者注重自身的个人信用建设,切莫因失信行为而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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