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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说法|赔了20万,狗也被收缴!狗主人为这一举动付出代价

来源: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0-09-12 阅读数:
    60多岁的赵女士在小区内遛弯,被一只从小区路上跑出来冲向自己的大型宠物狗吓得跌倒在地,这一跤摔得可不轻,直接造成了赵女士腰椎骨折、十级伤残。
    狗的主人尚女士坚持认为,赵女士骨折是由于其自身骨质疏松的原因,拒绝承担手术治疗等费用,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最终,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尚女士赔偿原告赵女士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0万余元。此外,事发后,狗的主人尚女士还受到了“行政收缴所养犬只”的行政处罚。
    9月10日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启动了“月说新案”新闻发布系列活动。本文开篇的案例,是第一期发布会上介绍的一起遛狗未系狗绳致人损害侵权案件。
    “月说新案”第一期发布会现场
    下面,小编带你了解这一案件的始末,看看这锅到底应该由谁来背?
    原告
    遛弯遭遇横祸,冷漠态度令人寒心
    2018年夏天的一个清晨,家住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63岁的赵女士如往常一样在小区内散步,这时,突然从一条小路上冲出了一只未束狗绳的大型犬(拉布拉多犬)以及一只小型犬。
    在小区散步的赵女士
    赵女士后退了两步以避让两只狗,想等待它们通过后再进入小路,不料它们却继续跑向自己。
    赵女士在看到狗后后退以避让
    狗狗跑向赵女士
    素来怕狗的赵女士当即因受到惊吓而跌倒在地,造成尾骨第五节骨折,全身无法行动,只能卧床手术治疗。
    赵女士摔倒在地
    事发当天,狗主人尚女士陪同赵女士一起到丰台医院救治,并支付了医疗费300余元。之后,赵女士因住院手术治疗和后期康复,又相继花费了数万元,卧床134日无法行动,经历着身体和精神双重折磨。
    尚女士仅支付了上述300余元医疗费用后,没有再支付任何费用,也没有对赵女士进行看望和问候。
    被告
    碰瓷老太主动逗狗,骨质疏松导致损害
    该案被告尚女士承认原告赵女士的摔倒是因自己未束狗绳遛狗而引起,但尚女士认为,赵女士受到的损害不能完全归责于自己,赵女士自身也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
    尚女士辩称,事发当时,赵女士主动向狗招手,手中摇动着扇子,站在离狗很近的位置观望,并没有躲避和绕行。赵女士后退时是因为穿着坡跟凉鞋被绊倒。而且赵女士自己主张手术治疗,扩大了损失的费用,加之她患有重度骨质疏松症,其体质原因也是导致损害的原因之一。
   据此,尚女士主张,赵女士的行为是一种碰瓷的行为,自己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监控录像
    还原事发经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了如下事实:
    赵女士与尚女士同住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2018年8月24日7时许,赵女士在小区10号楼北侧路散步时被尚女士的两只狗惊吓后倒地,导致赵女士当场腰椎骨折。
    事件发生后,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四合庄派出所治安调解未果,赵女士将尚女士告上法庭。
    8月26日,四合庄派出所出具《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中查明“尚某在本市丰台区某小区存在无证养犬、未拴狗链遛狗的行为”,给予尚某行政收缴所养犬只的处罚。
    丰台法院从四合庄派出所调取事发时该小区内的监控录像,原被告双方对于录像的真实性均认可。
    事发监控录像显示,赵女士在正常散步过程中,被未拴狗链从小路中跑出的犬只惊吓后退摔倒,赵女士当时穿着坡跟凉鞋,地面未有凹凸,赵女士与犬只之间未有身体接触。
    未能从录像中看出赵女士存在尚女士所述的穿着不当、主动挑逗狗、未及时避让等行为。
    2018年8月25日,赵女士前往北京积水潭医院就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诊断结果为:“腰椎骨折L5。”
    2019年5月10日,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如下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赵某的伤残等级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残疾,人体致残率为10%。2.被鉴定人赵某的护理期60-90日,营养期60-90日。”
    判决
    致人损害应当担责
    法院判决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尚女士违反饲养犬类的相关管理规定,无证养犬,未拴狗链遛狗,造成赵女士受到狗的惊吓后摔伤,尚女士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对由此给赵女士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至于被告主张的原告患有重度骨质疏松症是导致其伤残后果的参与因素之一,法院认为,赵女士自身的年龄、患病情况等个人体质因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赵女士的个人体质因素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亦不构成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故赵女士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综上,丰台法院判决,尚女士须向赵女士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0万余元。
    采访手记
    狗没了,钱也没了……
    如今,全国城镇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乖巧的猫狗能够治愈人们烦闷的心情,平日里可爱的宠物狗怎么就“闯”出了这么大的祸呢?
    该案中,被告尚女士无证养狗、在小区内部遛狗不拴绳,肆意放纵饲养的宠物,导致同小区业主因受到惊吓后摔伤,诉讼中仍坚持主张是对方主动逗狗引发损害,完全没有意识到不规范文明养狗对他人造成的伤害。这不仅引发了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影响社区邻里友好关系,对小区居住生活环境也带来了不和谐的因素。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毕玉谦说,当前社会转型期宠物走进了千家万户,丰台法院选取的这起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社会影响力却十分广泛。这一则典型案例从实证意义上体现了“诚实生活、勿碍他人”的法治观念,对广大动物饲养者起到了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对于正常社会生活秩序具有示范效应。
     如此看来,狗的主人心里再苦,也应当为自己不规范不文明养狗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城市宠物管理呼吁新风尚:
    养犬要登记,遛狗要拴绳!
    规范文明养犬,是对宠物负责,对自己和家人负责,也是对社会大众负责的行为。
    对于爱犬、养犬人士,在享受宠物带来的温暖和守护的同时,更要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尤其在出入公共场所时严格按照相关养犬管理规定,看管、照顾好自己的犬只,尽量减少对周边人的影响和伤害,维护好和谐、整洁的邻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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