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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说法|情人节送出去的礼物能要回来吗?92%的人不知道

来源: 作者:郑州离婚律师 发表时间:2020-08-25 阅读数:
    一年一度的七夕情人节又到了,四处已经弥漫着浪漫的气息,在这小编先祝各位友友们情人节快乐~单身汪们早日脱单。
    在被爱情冲昏头脑的时候,还是要给大家普及一下情人节我们应该知道的法律常识↓↓↓

    一、情人节开房会被抓吗?
 
  每年七夕,很多人会偷偷摸摸搜索这样一个困扰已久的法律问题——情人节开房会被抓吗?
情人节开房会被抓吗?
    在此回答大家:看情况!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现实中,公安机关对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的检查也多是出于打击赌博、嫖娼、卖淫、吸毒等违法行为的需要。因此,被查房的如果不是正常情侣,而涉及违法行为则有可能被抓。如果正常情侣在情人节遇上警察执法,只要如实说明两人关系即可。
    那么,警察怎么查房?
    与影视剧中不同的是,绝大多数情况下,查房时警察不会一边拍门一边在门外高喊“我们是警察,请马上开门”之类的话,这不仅是为了不影响住店的客人,也是公安工作的需要。正常情况下,会由酒店服务人员敲门,入住者应答后开门,警察再亮明身份进行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真遇到服务员来叩门检查的情况,你可以冷静一下,然后在安全锁锁着的情况下与检查人员对话,并请对方出示执法证件、说明相关情况。
    当然,一旦警察完成了“身份认证”这个步骤,那么你与她还应尽最大可能配合警方工作,证明彼此的身份与关系。毕竟,《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二、送出去的礼物能否要回?
    男女恋爱期间特别是情人节之际,经常会赠与一些礼物,如服装、饰品、手机等物品,而且还会因日常生活消费而支出费用,如外出吃饭、旅游等。但是,事后发觉两人并不适合,提出分手后又找要回赠送的礼物的案例也不少。
    恋人间互赠礼物是为了表达情意,属一般赠与行为,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无偿取得财物所有权的行为。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消费性的赠与、基于礼节的馈赠、双方赠与对方的小额礼物或者生活用品一般应视为赠与,而不能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
    而给予贵重财物是在相信对方以后会与其结婚的基础上的赠与,法律上把这种以一定条件为前提的赠与叫做“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条件不成立,那么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自己的赠与,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的财物。
    三、520、1314转账分手时要不回来
    真实案例,2017年3月,在美国留学的雪诺与家住广东的丹妮(均为化名)通过网络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此后丹妮因创业开店缺钱,向男友雪诺多次借款,雪诺用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陆续给了丹妮38万余元,都没有约定借期。2018年4月,两人正式分手。
    三个月后,雪诺打电话要求丹妮还钱,丹妮虽有承诺但一直未归还。无奈之下,雪诺于2018年10月23日在杭州将丹妮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丹妮偿还本金和利息。
    庭审中,丹妮承认自己收到了雪诺转的38万多元,但是她认为,这些钱都是雪诺在两人恋爱期间基于示爱对自己作出的赠与行为,并不是所谓的民间借贷。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38万多元的转账中有33万元整数转账属于借款,但是还有4笔转账金额的数目特殊,分别是一笔13145.21元和三笔13145.20元,由于此时双方为恋爱关系,这4笔转账金额的数目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
    根据举证原则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这5万多元是原告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与行为,因此不支持要回。
    四、同居后分手,财产如何分割?
    如果情侣关系稳定,步入同居阶段,也有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这里有个案例:各自离异的张某、刘某在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期间,他们购入车辆和房产。13年后,他们解除同居关系,那这么财产应该如何分割呢?
    大家可能觉得,没有结婚证作为保障,张某和刘某应该只能取回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财产,其实不然。
    分割同居财产需要先了解两个名词:
    ①“共同共有”,是指所有共有人对产权都拥有产权,共有人不能私自处置共有物,必须得到其他所有共有人同意。夫妻共同财产就是典型的共同共有;
    ②“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协议所签订的份额,对自己的那部分份额拥有产权,并按照份额承担义务。
    同居的财产就属于后者。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因此,非婚同居的共同财产仅包括“共同劳动所得、共同出资和为共同生活需要购置的财产”,除此以外同居者的个人劳动所得、受赠所得、投资所得及其非因共同生活需要所购置的个人财产,均应归个人所有,不属同居共同财产。
    在处理同居财产分割纠纷上,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主张(较多)份额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五、婚前财产怎么保护?
    如果已经谈婚论嫁,情人节可以说是最佳的求婚机会。“恋爱中的男女智商为零”,你侬我侬的时候无分彼此,婚后碰到财产问题说不清了,可能就会成为感情破裂的导火索。
    有时候即使婚姻没有出现问题,婚前财产公证也很有用。有个案例是这样的,董先生借了朋友一笔钱,朋友催着他还钱,并要求他将房子作为抵押。不过原来早在婚前,董先生就和妻子做了私下约定,房子属于妻子。
    但朋友并不认同,提请了诉讼,法院也没有采纳董先生的说法。虽然早有约定,但第三方债权人并不知情,而且约定没有经过公证,没有法律效力,所以亦无法被采纳。
    婚前所购买的房子房款付清后拿到房本,或是婚前一方所购物品并有票据,这类财产不需要公证。
    律师建议,一般需要公证的婚前财产主要有,婚前一方出钱购买房、车等物品并支付了首付,之后的贷款由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情况;或是由一方通过现金进行还款无法提供清晰凭证等情况。
    另外,婚前债务公证也是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约定后也避免了双方不必要的麻烦。
    六、婚内调查是否侵犯隐私?
    结婚后的情人节,有的夫妻可能不再重视,如果再碰到对方在这一天自行出门应酬,可能就会产生猜疑。
    这时候,心存疑虑的一方可能会相信所谓“代为调查婚姻忠诚度,并取得电话录音证据”的特殊短信。但实际上,“婚姻调查员”的性质其实就是私人侦探,其身份是我国所禁止的,是不合法的。
    “婚姻调查员”提供的服务主要是通过密拍、密录、跟踪、监视、角色扮演等手段,为委托人提供配偶的个人生活动向、人际交往范围等个人隐私材料。
    如果是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被窃听者的住所,那就是对配偶隐私权的侵害,属违法行为。此外,非法跟踪配偶、私拆配偶信件、偷看配偶日记等行为,也属违法行为。即使配偶有婚外性生活,擅自向社会公布,也同样违反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使用窃听、窃录专用器材,这即为禁止性规定。因此,利用窃听、窃录等方法取得的证据不仅不能作为离婚时向对方索要赔偿的依据,反而可能会让自己惹祸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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