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赴宴却遭遇飞来横祸
2017年5月9日,上海的杨女士和姐姐一同乘地铁去参加亲戚的宴会,未料却遭遇一场意外。
当天上午9点多,杨女士和姐姐两人到达了轨交曹杨路站,打算换乘地铁4号线。俩人手拉手刚一踏上自动扶梯,电梯上方处的人群突然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全部摔了下来。
杨女士当时站在电梯的最下端,一下摔下来的五六个人几乎全都压在了她的身上。当时的感觉,杨女士如今回忆起来依然心有余悸。
据杨女士姐妹两人回忆,事发时,先是扶梯顶端的人未能站稳,接着后面的乘客就像“叠罗汉”一样压了下来。
幸好,车站工作人员反应迅速,及时按下制动按钮,扶梯停止运行。随后,杨女士姐妹两人及另外三名乘客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过诊断,杨女士的伤情为大面积软组织挫伤。
杨女士伤后主动联系地铁公司。她表示,当时地铁运营相关人员称会为她的受伤负责,并进行经济赔偿。
因为伤后一直伴有腹痛,一个月以后,杨女士再次来到医院复查。于是医生一查才发现,杨女士的腹部两侧竟有肋骨骨折!!!经过鉴定,已经构成了十级伤残。
杨女士将地铁方告上法庭一审是这样判的
由于已经构成一定伤残程度,杨女士便再次找到地铁公司。此时,地铁公司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按杨女士一方的说法,地铁运营方愿意赔偿杨女士全部损失的70%,而杨女士则认为:摔倒的原因不是我自己造成的,而且伤势严重,我凭什么还要负担30%呢?
杨女士于是一纸诉状将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然而,负责一审的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却驳回了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杨女士
不服一审判决,随后上诉到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并在法庭上要求法院判令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48761.28元,同时撤销一审判决。杨女士一方坚持认为:自从杨女士刷卡进站,就和地铁运营公司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出了事地铁运营公司当然要对杨女士负责。
被告方:地铁二运
上海地铁二运公司则认为:杨女士摔倒的地方是公共场所,且造成杨女士摔倒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地铁公司造成的,而是自动扶梯顶端的人没有站稳引起的。再者,杨女士摔倒后8秒钟,就有地铁车站的工作人员冲过来按下紧急制动按钮,并拨打了120,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
法律专家是这么解释的
1.乘客刷卡进站,即双方之间就建立了合同关系,因此,杨女士摔倒的地方,当然是合同关系范畴之内;
2.在这份合同里,地铁公司主要承担了两方面的义务:一个是运输义务,另一个是对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但这不意味着完全避免乘客不受到伤害;
3.造成杨女士摔倒的,是电梯顶端的人,杨女士应该通过主张“侵权责任”,向造成他摔倒的第三人索赔。
最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同样驳回了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地铁的全网运营总里程数高居世界城市地铁长度之首,也是申城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天承载着一千多万的超大客流量。对于轨交运营方,这次事件值得注意和借鉴,在应对突发情况和大客流时,做好更细化的安全管理准备和宣传。而对于乘客自身而言,则应加强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