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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说法|开车撞人还动刀!虽然仅造成轻微伤,按故意杀人罪判

来源: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9-09-05 阅读数:

 一处田间小道上,一辆轿车和一辆农用四轮车在路上相遇。因单排车道无法错车,轿车摆正车头后开始倒车,而同时,对向的农用四轮车却不断向前开。轿车车主下车后,农用四轮车突然加速撞向他,将其直接撞倒……

撞人后,还拿出镰刀向对方“挥舞”

高誉及其父母都是依兰县道台桥镇的农户,日前,高誉父亲在村民于某处承包16公顷土地。可王旭认为这16公顷土地是其依法承包的,因此于某没有转包的权利,双方因土地争议,发生了矛盾 。

不久前,王旭雇佣刘明启等人,一起到自己所承包的土地干活。途中,他们几人和驾驶着农用四轮车的高誉“碰”上了,轿车立刻倒车给高誉让路,想让四轮车先过去,可四轮车却一直向前行驶,并没停下。

几秒后,轿车停下来,王旭走下车想跟高誉理论。就在这时,四轮车突然加速撞向他,王旭直接被撞倒。 但四轮车却并没停止,继续向前开,直到车轱辘顶到轿车上,才被迫停止。

可能觉得不“解恨”,高誉下车后又跑到车后面拿出一把镰刀向王旭“挥舞”,旁边的农户们见状立刻上前将他制止住。经鉴定,王旭的右膝部等几处部位受轻微伤。

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5年

近日,依兰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高誉刑事责任。高誉在实施杀害行为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高誉的辩护人则认为,高誉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与被害人王旭之间的矛盾,只是简单的民事纠纷,被告人不可能因为这一点小矛盾,去蓄意杀害王旭。

依兰县法院在审理此案后,以被告人高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旭各项损失40594.40元。

随后,高誉不服一审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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