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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签订合同能不能阻却合同履行

来源: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作者:郑州知名律师 发表时间:2022-03-07 阅读数: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 【依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一、强迫签订合同能不能阻却合同履行
1、如果合同是在强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强迫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合同撤销后无效,当事人不需要履行撤销后的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不履行合同、不按合同履行应承担什么责任
1、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因强迫行为签订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可双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需要履行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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