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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间 合同履行中如何注意法律风险防控?

来源: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0-02-26 阅读数:
  防疫期间,合同履行中如何注意法律风险防控?
  答:疫情期间的法律风险控制可总结为“积极面对,保全证据”。具体有:①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因疫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拟采取的减少损失措施;②可就后续合同履行提出协商意见,如判断因疫情造成后续合同履行已不公平的,可提出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③意保护书面证据,疫情发生后,企业或个人确有因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据(如隔离通知、就诊病历、材料供应方因疫情不能供应的通知等。
  (1)买卖合同。受疫情影响,卖方主要有不能按时交货、交货不能等;对买方的影响,主要有不能按时付款、购买标的物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比如下游的厂商因疫情解除合同)等。
  卖方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包括:
  ①及时将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的合同情况通知买方;
  ②应就合同后续履行及免责事项提出协商意见,采取相应措施减少买方损失;
  ③一旦疫情结束的,应及时履行供货义务,但买方已明确通知解除合同的除外;
  ④如疫情结束后,原合同继续履行对其已明显不公平的,卖方可根据公平、诚实守信原则,提出或响应买方的变更或解除合同请求。
  买方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包括:
  ①如因疫情影响造成逾期付款的,应提供相应证明并通知卖方,否则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②催告或响应卖方对后续合同履行的意见,明确因逾期交货将造成的损失;
  ③如合同目的因疫情已无法实现的,应提供相应证明,及时通知卖方解除合同,提出合同结算意见,否则因此造成卖方损失扩大的,买方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租赁合同。受疫情影响,势必造成租赁物闲置、无收益或收益大幅降低等现象,承租人将就此提出退租(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减少租金等。暂不考虑因疫情造成承租人自身履约情况发生变化的情况,对存续租赁期间在6个月以上的合同,承租人提出以上请求的,应以疫情对租赁关系影响程度进行区分。如疫情持续时间长(超过3个月的),因此造成租赁物闲置、无收益或收益大幅降低等现象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减少租金,具体标准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商定或由法院裁定;如因疫情承租人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租,对承租人有效使用承租物期间的租金按合同计算,对承租人未有效使用承租物期间的租金按前述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合同解除后,承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承租人为租赁进行的其他投入(如装修、雇工等)造成的损失,出租人也无需补偿。如疫情持续时间短(3个月以内),因此造成租赁物闲置、无收益或收益大幅降低等现象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减少租金,具体标准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商定或由法院裁定;但如承租人因此主张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的,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除有充足证据证明以外,为平衡租赁双方的关系,基于公平原则,一般不予认定。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鉴于本次疫情发生于2020年春节期间,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疫情主要将对于后续承包方复工产生不利影响,发包人因工期延长所受损失是传导效应。
  ①工期延误的责任。本次疫情是不可抗力事由,构成建设施工中的不利物质条件,因此造成合同工程不能按时竣工的,承包人应当免责,发包人应顺延工期。如工期延误造成的费用损失,则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合理分担;
  ②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上涨的损失承担。本次疫情将对国民经济造成较大的影响,后续将导致工程材料、设备的价格上涨、运输费用的增加等,除因承包人延误工期造成的情况外,根据相关部门规章和合同约定的一般规则,因本次疫情影响工期,造成后续工程费用增加的,属于发包人的风险,上涨费用主要由发包人承担。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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