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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河南省交通事故轻伤鉴定标准

来源: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0-01-13 阅读数:


 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有人员伤亡的,需要及时就医,并且需要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赔偿数额。那么,2020年河南省交通事故轻伤鉴定标准是怎么样?可以申请交通事故鉴定的情形有哪些?交通事故伤残如何赔偿?下文由河南焕廷律师整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0年河南省交通事故轻伤的鉴定标准有:
 伤残鉴定标准
  (一)头颈部损伤
  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2、头皮创。
  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4、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5、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6、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7、眼部挫伤。
  8、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9、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10、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11、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12、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13、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4、涎腺其导管损伤。
  15、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16、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17、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18、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19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二)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可以申请交通事故鉴定的情形
  碰撞事故的发生形态;
  单车事故的发生形态;
  碰撞车速、制动前的车速;
  碰撞地点的特殊情况(违章情况);
  碰撞姿态(碰撞时的相对姿态、碰撞角度等);
  碰撞发生前事故车的运动状况与驾驶人的动作;
  避免发生碰撞的可能性;
  是否为追尾或妨碍行车;
  该事故确实存在吗(是否伪造事故);
  该事故是否为故意(蓄意)的(自杀事故、他杀事故);
  驾驶人是谁;因车辆故障引发的事故(使用不当、维护不当、缺陷车);
  车辆发生火灾的原因;
  废气中毒死亡事故的原因;
  交通信号灯状态;
  乘车人所受的冲击;
  碰撞所造成的乘车人身体运动状况;
  事故与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
  碰撞的顺序(台球式追尾或堆积式追尾);
  证言的真伪;
  相反证言、相反鉴定结果真伪的判定;
  引发事故的诱因。
  
交通事故伤残如何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伤者或死者近亲属可向对方索赔。受伤未致残、受伤致残、死亡的这三种情况的赔偿项目,具体如下:
  1、受伤未致残
  如果因交通事故受伤但还未达到致残的程度,那么伤者可以索赔的项目有7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2、受伤致残
  因交通事故致残,除第一条的各项费用外,还可以索要以下赔偿项目(6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死亡的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以下6项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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